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如何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释放数字产业生产力,是近年来产业、行业、学界关注的重点。数字经济具有不同于以往经济形态的属性,数据要素、定价、确权、交易、安全以及算法监督等议题仍无定论,需要各界探讨。
近日,由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单位发起成立的“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在北京市举行启动仪式暨首届数字经济研讨会。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共同探讨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应用。其一致认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可观,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要夯实数字底座,促进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从制度法规、标准规范、应用实践等来构建数据治理体系。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
“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各国经济中愈加重要的经济形态,成为产业、经济甚至国家竞争力比拼的重要方面,更成为当前阶段各国摆脱疫情困扰和重整经济的抓手。”CCF理事长、中科院院士梅宏指出。
数字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均提出要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的优势,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
不过,与会专家也谈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比如,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远远不够,三大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显著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19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前三的德国、英国、美国占比分别为63.7%、62.3%、61%,发达国家平均是51%,而我们中国数字经济占比大概是36.2%。
从科技公司的综合实力来看,全球市值TOP10榜单中,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也存在实力差距。
此外,蚂蚁集团研究院院长李振华指出,中国数字企业服务仍以国内为主,国际化程度较低,相较于美国大型数字企业国际业务占比重的情形,中国数字企业的国际化占比在低位徘徊。
数字经济结构也存在不平衡情况。李振华表示,中国数字经济中消费端发展迅速,这与庞大的人口基数带来的流量红利有关,但现在消费端用户增幅小于5%,流量红利几乎消失殆尽。而中国的产业端与欧美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阿里研究院副院长安筱鹏还提出,中国数字经济的供给能力在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竞争仍显不足。“虽然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在源源不断出现,但是技术供给能力面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是远远不够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要求:建设泛在智联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建立高效利用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构建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培育先进安全的数字产业体系,构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体系等。这有利于夯实数字经济的技术底座,解决卡脖子问题。
数据权属难界定传统物权体系受冲击
数据要素具有获得的非竞争性、使用的非排他性等不同于传统要素的属性,数字化转型对治理体系、法律框架等都带来了挑战。
“数字经济对法学的影响是颠覆性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东直陈,近代法律体系以绝对的所有权与自由的契约作为最主要基石,以物的权利作为现代法治基础。但是数字经济的本质在于信息,信息的本质在于流动性,这也意味着数据的权属关系很难界定清楚,对物权体系产生了重大冲击。
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交易模式也带来了影响。季卫东指出,数字经济活动的交易对象本质都是服务,包括以信息通信技术作为基础,在此基础设施之上的经济活动均以服务的形态呈现。但如果把服务作为交易形态,对现代法治范式影响颠覆性,法律的分析框架需要重新定位、组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国有也提出,应考虑数字产品市场是否具有和实体产品市场不同的经济机制问题。实体经济比较关注和测量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数字经济比较关注和测量数据的流量及其市场份额,比如直播流量、粉丝数量、点击量等通过估值、数据变现,实现价值。数据流量成了数字经济的关注点,需要与传统市场对比进行研究。
“数据交易市场机制设计,如定价、确权、交易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机理,以及数字技术贡献测度,数字经济对税制、社保与就业等影响,作为要素、资产和资源的数据采集使用,数据开放流动与数据依附的商业秘密保护兼顾,这些问题都亟待破解。”梅宏指出。
重点关注隐私保护、个人主体权利
数字化转型对每个人生活产生了影响,个人隐私、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浮现。
中国科学院院士、国防科技大学教授王怀民指出,当下物理世界被数字化,人的行为被数字化也无可避免,因此最关键的是管理,形成一套社会的法律系统、道德系统,使得这些被数字化的信息不违反当事人意愿被使用。
季卫东提到,目前经济主要由数据来驱动的,电子形式存在的大数据被应用于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等,在产生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可能对个人隐私带来损害。
可以看到,目前全球约有128个国家、地区通过了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个人隐私保护成为全球数据保护领域关注重点。
此外,季卫东指出,数字全覆盖的现实环境下,虚拟和现实交错、万物互联互通,从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大幅增加。因此数字经济时代,我们要面对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问题。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国豫认为,伦理应成为数字世界的基础设施,须被嵌入到经济、技术的每个环节,而伦理最核心的是要建立信任。信任包括两点,一是客体可信,也就是计算机、机器等要可信;第二点是提升作为主体的每一个人数字能力,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面向。消极的数字能力是指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而积极的数字能力就是个体要参与到数字化建设的主动能力。
梅宏认为,面对数字化转型,要从制度法规、标准规范、应用实践、支撑技术来构建数据治理体系,确定数据的资产地位,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机制,积极鼓励共享开放,同时保护隐私安全。
上述《规划》的重点任务中也包括: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民生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