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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获准再审 德邦证券能否“翻案”成焦点

时间:2021-12-15 11:27:22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5日讯(记者 胡朝辉 李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向五洋债案178名投资者下发了再审应诉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显示,对于“五洋债”案,德邦证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负责。

中介机构“全军覆没”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该案进展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从案发到一审、二审,五洋债案已历时4年有余。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时,“15五洋债”就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违约,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

2017年8月份,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查实,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2018年7月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份和11月份,证监会先后又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德邦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五洋债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2020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籍此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在国内首次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应就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上述4家中介机构均提出了上诉。

2021年8月17日,五洋债二审在浙江高院正式开庭。9月22日,浙江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下达后,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判罚金额巨大,且针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未做出进一步的责任划分,更未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根据媒体披露的德邦证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认为二审判决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混淆了与重大性要件的关系,对虚假陈述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存在错误,同时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简单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因果关系”的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德邦证券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为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德邦证券损失惨重

五洋债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包括债券承销商在内的众多中介机构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而五洋债案的判决结果显然已给中介机构造成了重大影响。

早在二审判决前的7月份,海通证券就披露了德邦证券辅导工作终止报告。该报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

据媒体报道,上述诉讼代表人案共487名原告中有370多人已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德邦证券给出的是全额赔付本金的方案。若消息属实,仅这部分资金就高达数亿元。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角度,让造假者赔偿全额损失是应该的,但在连带责任中一定要区分别不同中介机构在造假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一认定应该以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律师日前撰文表示,“除中介机构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中介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目前动辄数亿或数十亿赔偿金额,即使按5-10%比例承担,也远远超了律所和评级机构的实际赔偿能力。”

国内某评级机构资深分析师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举例分析说,评级工作极具复杂性、专业性、预测性的特点,评级机构不是担保机构,五洋债案一、二审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中介机构应该承担责任的边界认定。

对于“五洋债案”赔偿金额问题,国内某评级机构负责人曾表示,应考虑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水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与评级机构的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一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去除强制评级,降低投资者对评级的依赖;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明确投资者应当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评级报告声明页中应当声明:“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这也是破除评级依赖,回归“买者自负、打破刚兑”的应有之义。

“根据Wind统计数据,2020年债券市场新发信用债规模为19.09万亿元,共有150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违约总金额达1697亿元,仅为发债规模的0.89%。而2019年国内评级行业收入规模近30亿元,违约总金额约为评级行业收入总金额的57倍。如果按照五洋债案二审判决结果,无疑会给债券市场的市场化造成毁灭性打击。没有一个中介机构可以独善其身。紧随而来的必然是中介机构缩减债券市场业务,特别是民营企业债券业务比重,如此必然对债券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某知名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不无担忧地向记者表示。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也注意到,目前在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均在被告之列。

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了《关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相关情况的公告》。该公告称,近期,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不仅是联合资信,其它如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评级机构也收到了类似的诉讼。

针对“五洋债案”后续进展,中国网财经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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