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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营销服务公司的请求 AAR对电子代金券交易商征收18%的商品及服务税

2021-08-27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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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先裁定(AAR)基于卡纳塔克邦,当局已整理出电子优惠券的供给被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的一个棘手的问题销售推广公司给其他公司。它裁定,销售推广公司,贸易券将不得不支付消费税在18%的速度,并提到它在其月度或季度的销售回报。

该裁决是根据一家从事提供营销服务业务的公司的请愿书作出的。作为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申请人还提供电子代金券。它为其他公司提供电子优惠券。这些代金券的购买者将向他们的客户发行相同的代金券,而客户又将其兑现以购买商品或服务。

当局裁定电子代金券不是可操作的索赔 - 换句话说,它们不能免除商品及服务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申请人向其客户提供代金券时,赎回权已转移或交付给购买者。

此外,当局裁定,电子代金券的税率为 18% 的商品及服务税,因为它们属于剩余类别。

AAR 还认为,由于申请人不知道兑换券的兑现日期,因此供应时间将是提交定期销售申报表的日期,可以是每季度或每月。年营业额达到 1.5 千万卢比的公司无需提交月度报表。

间接税合伙人 Harpreet Singh 表示:“代金券的可征税性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多方、商品的无形性质、其使用的偶然性、是否属于‘对价’或‘金钱’的争议等。”在印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Singh 补充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参与了代金券交易,因此当局明确提到该活动相当于供应

还有一个问题是电子代金券是否应归类为商品或服务。AAR 依赖最高法院在 2004 年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Vs Andhra Pradesh 一案中的判决,认为由于凭证能够抽象、消费和使用,并且可以传输、转让、交付、存储、拥有等等,它会被涵盖在商品的范围内,尽管它是无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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