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元购买“甄味尚”无骨鸡爪吃出苍蝇 消费者索赔1000元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7月13日,湖北消费者高先生向中国质量新闻网反映,他日前在抖音“程心好物”店铺购买一包价值3.9元“甄味尚”无骨鸡爪(生产日期:2021/07/01;生产商:浙江味意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内包装里有只类似苍蝇的东西。随后,高先生联系了该店铺客服,并索赔1000元,但得到的回复是可以3倍-10倍赔偿,目前双方协商未果。
高先生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情形他有权主张退款,以及1000元的赔偿。此外,该条法律亦规定首负赔偿责任制,接到消费者(提出)赔偿的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经营者和生产者谁最终承担责任与消费者无关。
高先生与“程心好物”店铺客服的对话显示,后者给出的解决方案为,“根据法律规定订单金额3到10倍赔偿,货品退回验收。产品退回验货后,出示支付宝收款码,直接退钱。”
对于卖家给出的解决方案,高先生并不同意,他又联系了该产品的生产商浙江味意食品有限公司讨要说法。该公司的回复是,“店铺客服已联系他,给出了解决方案。”
消费者高先生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否合理?“消费者的诉求成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高先生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消费者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高先生提供给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抖音“程心好物”店铺截图信息显示,这是一家4星半店铺,店铺评分4.66(中),主要经营“甄味尚”无骨鸡爪、麻辣鸭腿、麻辣兔腿等食品。截至目前,该店铺销售货品2850笔。
天眼查数据显示,浙江味意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有1家分支机构——浙江味意食品有限公司娄桥分公司。浙江味意食品有限公司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于2020年11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00元。(图片/视频均由消费者高先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