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磅发声!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应赔偿损失!
银行卡盗刷谁举证、信用卡息费违约金条款怎么定、被盗刷导致不良征信记录能否申请撤销……这份新规说清楚了!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从内容来看,该规定共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数位行业人士认为,“新规”对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认定、责任认定和举证规定,信用卡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诉讼等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适应了金融科技发展需要,细化了银行卡网络盗刷问题,对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为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银行卡被盗刷可由银行担责,但如何举证?
银行卡盗刷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一直以来,有关民事纠纷也层出不断,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将该类纠纷的责任划分作出规定。此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认定及责任认定等等进行了规定。
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规定的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上述规定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卡被盗刷谁来担责从来不是一个问题,而是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如果法院让持卡人自己承担证明责任,那银行就很有可能胜诉,反之亦然。”一位法律人士评价称,“毕竟在收集证据方面,个人是无法和银行相提并论的。银行可以要求你签名、提供正面图像,有各种监控设备等等。个人明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此外,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卡盗刷责任界定的问题上,这也是一直存在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最大的矛盾。“新规”中界定了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据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第十五条对伪卡盗刷交易、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类型进行了界定: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规定》第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指引了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但是这并非要求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达到法院认定的盗刷事实的形成即可。”资深信用卡观察人士董峥称,“新规”规定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以保证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的支付授权记录、数据、影响资料,能够按照“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银行卡盗刷责任,《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第十一条对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以及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收单行之间以及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产生纠纷后,如何认定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为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上述法律人士也提醒,这也不意味着个人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如果个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管不善,具有过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伙同他人刷取银行卡套取现金,再冒充盗刷,找银行索赔,则涉嫌犯罪。”
对诉讼时效中断进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卡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
规定显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信用卡透支,本质为发卡行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因此形成发卡行对持卡人的金融债权,在持卡人未依法依约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情形下,存在依法对发卡行金融债权保护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银行卡规定》第三条通过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金融债权进行保护,防止恶意逃债。该规定与《民法典》修改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建设诚信社会的立法目的正相契合。
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卡规定》第三条主要针对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信用卡透支债权请求权的特点,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列明以下三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均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而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态势下,相关法律风险也同步滋生。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实际上,自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一合议庭于就曾到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对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了调研。
2018年6月,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随后,通过多次召开法院系统座谈会、金融系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卡民事纠纷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银行卡规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来说,此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发展勃勃态势之下,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也迫在眉睫。”其表示。
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此次新规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董峥认为,这次“新规”与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的是,原“征求稿”中提及的关于信用卡透支选择最低还款时,采用“全额计息”还是“未偿部分计息”的内容,此次没有提及。“这似乎说明该问题更应该取决于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而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同时,“新规”强调了,“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款项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由此也将信用卡透支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明确区分。”
此外,《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该新规要求发卡银行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持卡人未能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而造成争议的话,法院将支持持卡人的诉讼主张。
“信用卡业务人员要认真领会每一条款的意思,然后向申请人准确地传递信用卡正确的使用规则。然而,很多持卡人对这类规章、规则是不屑一顾的,很少有人会完整地把它阅读一遍,更不要说去读懂它。”董峥分享,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人员不够严谨,加之客观上申请表格多采用单页式样、相关章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多、资料密集堆砌,也影响了申请人的便利阅读,而这次“新规”对发卡银行的工作起到督导作用,有利于提升发卡银行的服务品质。
此外,《规定》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