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新规 既要抓大也要管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份文件,强迫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被认定垄断。
定价“先涨后降”、大数据“杀熟”,凡此种种的“精巧算计”由来已久。毋庸讳言,乱象绝非偶然,而是特定市场结构、商业模式,与客观存在的监管真空所叠加共振的必然结果。在此大背景下,一份旨在推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专门规范应运而生,就尤显意义重大。
所谓平台经济领域,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指南》明确,“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这一定义,抽象概括,同时也是开放包容的。这意味着,对于今后出现的“新生意”“新平台”,只要符合这一核心要件,也同样要按该《指南》监管,这大大提高了规范的未来预见性和普遍适用性。毕竟,互联网经济,历来惯于以“创新”之名绕开既有监管。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解决了《反垄断法》过于原则化、粗线条,而难以在微观互联网场景下适配的突出矛盾。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的约束,更多还是在于防范“经营者集中”,再具体说,就是对于有关并购重组案的审查——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宏观视野、“抓大放小”的监管框架,其不可避免会造成,对于消费者、平台内小经营者的保护严重不够。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大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反垄断限制。其最大的亮点,无疑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系列列举式、展开式论述。比如说,将“二选一”“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直接归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诸如此类的规定,极大方便了行政监管部门日常执法,也便于“卖家”“买家”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权。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传递了“反垄断朝着线上迈进,向着微观交易场景下沉”的坚定信号。可以期待的是,不管是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之权益,还是提高市场之竞争性、有效性和秩序性,这一新规都必将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