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输配电价迎来新一轮监管周期
事件:4月22日,国家发改委对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费用
输配电定价成本费用被进一步细化,使得成本监审依据更加明确。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输配电定价成本的构成和归集相较于“试行”版更为细致,如其他运营费用被细化为生产经营类费用、管理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究开发类费用、价内税金和其他费用6类,不被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也同样进行进一步细化。我们认为对费用的明细化使得未来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监审有法可以,依据明确,减少模棱两可的可能性。此外,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以及独立合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不被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这充分体现了监管要求电网发挥公用事业属性,不与民争利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网企业在中下游资产配置的方向。
折旧年限会计核定大幅调整,更长周期降低企业成本
折旧期限有所上调,企业每年折旧成本有所下降。从“征求意见稿”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来看,电网企业资产的折旧年限普遍被上调了,其中输配电线路和变电配电设备的最高折旧年限均有所上调,大部分类别的最低折旧年限也做了相应的上调,其他类别中的用电计量设备和通讯线路及设备则从“试行”版的6-9年统一改为8年。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变动最大,从原本的20年大幅上调至50年。按此表进行计提折旧将使得电网企业每年的折旧费用有所降低,变相提高了企业的利润,为进一步降低电网销售电价提供了空间。
新增经营者义务,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电网义务以强化监管力度。“征求意见稿”较“试行”版新增了“经营者义务”一章,强化了电网企业保存数据,提供成本资料的义务,根据要求,企业应对提供的成本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计合算及财务资料、成本调查表、资产类资料、电量类资料、监管周期对比资料、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和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由于上一轮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周期(2017——2019年)即将到期,“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是为了配合新一轮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我们认为这将使电网成本对监管机构更加及时、透明,新周期下电网的输配电价有望进一步下降,从而利好下游用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