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新规明年起施行
11月20日,从工信部获悉,新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旧有《办法》,新规建立了授权生产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信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从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方面来看,《办法》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工信部申请延续,并提交相关规定材料。工信部则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收回原证并换发新证;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如企业存在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等情形,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信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则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对比发现,新的《办法》主要在简化申请许可的条件及材料、优化生产许可申请程序、建立授权生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如新建立的授权生产制度,《办法》表示,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信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