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矿产资源勘查和采矿许可证6月1日启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
通知要求,新版许可证启用后,不再使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旧版许可证版式;空白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依法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
通知强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空白许可证的领用管理。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使用空白许可证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需求单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自然资源部指定承印单位;同时,将盖章后的需求单原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承印单位依需求单将空白许可证配送至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配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度许可证配发情况报自然资源部。新版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印制,相关费用(含邮寄费)由部统一支付。
通知要求,为加强管理和联系,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1名—2名联络员负责本省(区、市)的空白许可证领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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