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内外口径不一致导致披露差异
11月27日晚间7时许,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关于IPO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原是不同的统计口径导致的。
深交所向华大基因发问询函,要求核实并说明公司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IPO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两份申报稿可知,2015年和2016年,华大基因主营业务收入的最大来源,为生育健康(比例分别为43.5%、54.62%)。
2014年,生育健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1.71%。
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报送的申报稿显示,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约为51.56万个,销量约为51.56万个。
而华大基因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申报稿显示,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约为42.51万个,销量约为42.51万个。
经初步计算,华大基因前后两份申报稿,生育健康类服务(以样本数为统计口径)2014年产量减少9.04万个,变化幅度为-17.54%,销量减少9.04万个,变化幅度为-17.54%。
在两份申报的产量和销量不一致的情况下,三张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却相同。
在回复中,华大基因称,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和 2017 年 3 月 14 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
其中,2015 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 即“上机数”。
华大基因解释,这是为了客观地反映公司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同时考虑到基因检测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与传统实物形态的生产加 工企业有明显差异,选择使用生产交付中心实际检测样本的数量(“上机数”) 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 量。
但在2017 年招股书中,统计口径则变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 (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华大基因对此解释为,在产销量信息披露部分,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
这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
因此,采用“报告数”便于投资者理解,且调减样本数量是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因此将 2017 年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
至于这样的统计口径调整是否对财务数据有影响,华大基因认为并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对此,华大基因认为,2017 年披露的招股书相比 2015 年披露招股书中 2014 年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减少约 9.04 万例,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
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除了两次申报的数据不统一之外,深交所还问询了控股股东华大控股的涉及土地诉讼情况,是否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对此,华大基因回应,该案件一审完结,华大控股胜诉。
而且公司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 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因此,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 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所以公司招股书中没有披露该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