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商业银行的股东准入标准,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银行股比不得超过5%;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金融产品持同一银行股权
不得超过5%
分红稳定、信用评估稳定、盈利增长稳定、有一定流动性,上市银行所具备的这些特征,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标的。在上市银行的十大股东榜中,不乏金融产品身影。
从《办法》来看,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这里所提及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证报资讯统计,在已上市银行中,安邦系保险产品持有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股份,以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产品持有浦发银行的股份等均已超过5%。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未上市银行中也存在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现象。
市场关注的是,如果“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这条规则落地,那么“超标”持有上市银行股权的这些金融产品是否要退出?如何退出?是否会对市场形成一定资金压力?多位受访的投资圈资深人士的解读是:此前市场已有一定预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投资家数设“红线” 另有5年禁售期
社会资本所能投资金融机构的家数,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此次股权监管的关键点之一。
《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发起设立、参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除在事前抬高准入门槛外,《办法》还设置了一定的股权禁售期,明确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业内人士看来,一定时间禁售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性股东。
《办法》的制定,无疑对那些盲目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敲响了警钟。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严格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对金融产品参股商业银行设定了5%的上限,对杜绝“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以及代持等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