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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技术导则

2017-07-03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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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为帮扶企业、促进项目落地、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同时为使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

建筑上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以及在既有建筑上增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对建筑工程上已有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改造和增设,可参照执行。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与规划、

建设同步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交付使用。

4、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施工过程中,各专业(规划、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动力等)应密切配合,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求,并不得影响建筑原有的功能。

5、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基本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筑物使用功能、立面要求、区域气候条件和设备安装等条件,为用户提供性能稳定、安全节能、经济适用和便于清洁维护的光伏系统。

2、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系统各组成部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系统中主要部件(电池板、支架等)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

5、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方可开始施工。

6、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电气设计,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其他专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7、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各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具体的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设计。

8、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兼顾建筑立面的美观及周围环境的协调,同时建筑整体方案也要为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置创造条件。

9、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和其它部位的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及连接管线应与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一并设计,不得影响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

10、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电池板及其支架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经济实用、美观协调、便于计量的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

12、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1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物所有者同意,对于非单一业主的建筑物,应经该建筑物全体业主同意。

14、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新建建筑,主体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

15、建筑物上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降低该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并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消防疏散。

16、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管道和电器电缆线、信号传输线等管线应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集中布置,确保安全、隐蔽,并设置明显标识,便于安装和维修维护及局部设备更换,不得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立面效果,并做好墙面、屋面等部位的防水构造设计。

三 规划及建筑设计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总体规划。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要求、系统负载以及太阳电池阵列可安装面积进行设计。

4、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不宜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儿童活动场所严禁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必须在以上场所设置时,应结合建筑物造型通过立体空间布局等方式加以隔离。

5、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方案设计说明(项目位置、负荷、耗能源比例;光伏系统类型及组成、电池阵列的面积、发电量、主要部件型号等);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布置图及系统图等必要的图纸;

(3)日照分析图(太阳能电池阵列的日照事长分析图、城市规划部门要求的本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日照分析图);

(4)效果图(墙挂式、窗式、坡屋顶上敷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提供建筑外立面及鸟瞰的效果图;平屋顶敷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提供鸟瞰的效果图);

(5)既有建筑上增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提供物业产权证、业主同意书、场地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及结构复核的计算书;

(6)并网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提供当地电力部门审批的的并网接入方案;

(7)相应专业的计算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6、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1)太阳电池组件特性表;

(2)安装点近年来的年总平均辐射量,年日照时数,最高和最低气温,最大风力;

(3)年日照时数最小年中,连续阴雨天数;

(4)安装点的纬度、经度、标高;

(5)负载容量及其所要求的电压、电流、每日用电时数、每日功率消耗。

7、太阳能光伏系统电池阵列的日照时长应大于4小时,日照时长计算参照《泉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8、太阳能光伏系统电池阵列设置于屋顶时,最外侧电池板及支架与临空女儿墙直接的净距应大于1米。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部位,应设有方便安全的安装搬运通道和检修维护设施

9、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雷电保护、欠压保护、过充保护等,并可根据系统形式加入电池停充电压HVD设置、电池欠压停机LVD设置、显示电池容量SOC、负载开机恢复设置、智能温度补偿、存储累计充电安时数,以及液晶屏显示存储累计放电安时数等功能。

10、光伏系统电池阵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池阵列的朝向应根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结合建筑物的朝向选择最佳方向角;

(2)应根据实际情况先确定建筑表面太阳电池阵列的可安装面积,再确定太阳电池阵列的功率;

(3)各太阳电池组件的电流和电压应基本一致,以减少串、并联连接的损失;

(4)电池阵列与支架及支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安全牢固;新建筑建筑的广发系统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埋;太阳能集电设施管线穿越建筑物围护结构时,必须做好防水、防火、保温、隔热等构造措施。

11、蓄电池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蓄电池室,设备间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厂商的相关技术规定;

(2)设备间的门宽及通道应能满足设备检修和设备搬运的需要,且门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对有大型设备搬运要求的设备间应预留安装孔,并应采取围护墙体后期砌筑的技术措施;

(3)蓄电池室应尽量靠近电池阵列;

(4)蓄电池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污染、腐蚀的措施。

12、控制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专用控制室;

(2)控制室应尽量靠近电池阵列和蓄电池室。

13、逆变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据系统负载的功率和电压要求进行逆变器的选型;

(2)逆变器应具备防止孤岛效应和自动电压调整的功能;

(3)根据逆变器的特性进行太阳电池阵列的串并联连接方式,逆变器的直流输入电压应大于太阳电池阵列的开路电压,额定输入功率可以略小于太阳电池阵列的峰瓦数;

(4)根据太阳电池阵列和蓄电池的特性进行功率控制器或充放电控制器的选型。

14、防雷和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系统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应单独设置联合接地系统,必要时也可与其它设施或建筑物的防雷和接地系统的保护措施统一考虑;

(2)控制箱、控制器应设置防雷电感应装置;

(3)电池阵列需另设防雷装置时,避雷针应设置在方阵背面,且避雷针严禁直接从阵列支架上引出;

(4)阵列接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合联地电阻不应大于1

Ω,接地形式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15、光伏照明系统中,照明设计及灯具要求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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