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等四类环境设施将向公众开放
日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将四类设施作为开放对象: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四种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并以此为抓手,让公众理解、支持、参与环保,共建美丽中国。
《指导意见》要求于今年底前,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区)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座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
《指导意见》还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形式等做出细致规定,包括名单上报、安全保障、活动形式等多方面,以保障公众开放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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