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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劫匪抢银行一案 在河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17-04-28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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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备受关注的河南劫匪抢银行后成地产商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石二群等9人受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先后分别伙同石新春、陈伟、孙根柱、李得新、陈德成、余全收、李付利经预谋,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周口市七一路邮政储蓄所、信阳市浉河区信阳市城市信用社等地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在抢劫过程中,致2人重伤,4人轻微伤。其中,1999年12月5日,被告人石二群伙同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陈德成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抢劫营业款2088324.26元,并开枪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1998年初,被告人石二群伙同石新春、陈伟经李红伟介绍,到许昌市八一路文峰路转盘附近从他人处分两次购得自制火药枪四支,后石二群等人利用枪支实施上述五起抢劫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多次持枪抢劫,并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德成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上述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红伟非法买卖枪支四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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