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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围绕《基本规则》因地制宜 推动当地电力交易市场健全完善

2017-03-27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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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对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相关细节做出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基本规则》印发后,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交易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推动当地电力交易市场健全完善。

围绕《基本规则》因地制宜

《基本规则》发布不久,1月17日,云南即公布了《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从交易主体、市场交易、结算及其他事项四部分确定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办法。其中,交易主体中规定,由地调、县调调度的并网运行的公用中小水电及其他电厂、2004年1月1日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为“优先电厂”,暂不参与市场交易;同时,购电用户方面,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进入市场,三个月内不能退出。市场交易方面更是提出了“省内需求优先,外送消纳次之”的总体原则。这一系列规则的制定,都与云南省内水电建设与消纳的特殊性相关。

与云南相比,四川能监办于1月22日印发的《四川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更加符合《基本规则》设定的框架。一方面,沿用了《基本规则》全面规范交易品种、全流程设计电力交易、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处理方式、鼓励带发用电曲线的交易等设计。另一方面,还针对四川实际情况对规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四川水电机组数量多、分布广,丰水期“弃水”情况明显。《征求意见稿》在偏差电量考核上,为弃水期和非弃水期制订不同的考核标准,同时考虑到四川流域上下游水电厂之间的相互影响,要求下游电厂申报与上游选定电厂预挂牌申报挂钩。

此外,山东、上海、江苏等地在《基本规则》印发后,也相继发布了当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基本规则》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规则中格外强调,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省间壁垒”仍待破除

在《基本规则》出台之前,已有部分省份提前印发了本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先行对当地电力市场交易进行了探索,但部分规定与《基本规则》的要求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对省间交易的态度及市场主体的界定等方面。

2016年9月,湖南发布了《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参与跨省区交易的省内市场主体须获得湖南省政府或省政府所授权部门的批准,在湖南省内电力交易机构注册。2016年11月印发的《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则直接表示“暂不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

《基本规则》中明确规定,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且《基本规则》100个条款中有26个条款的内容涉及跨省、跨区交易,足见其在未来电力中长期交易中的重要地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部分省份有意加强对省外来电的限制,“省间壁垒”客观上造成了省间电力交易的困难。“整个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用电量增速不高。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电源的利益,有意提高了省间交易的门槛。”该人士称,“未来应积极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取代行政干预的模式。”

另外,以上先行出台交易规则的省份均未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列为市场交易主体,而《基本规则》明确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成员地位,并详细列举了其在市场交易中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地方先行规则与《基本规则》的冲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主要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来将加强宣贯工作,抓紧制修订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细则),纠正与《基本规则》不符的作法,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确保《基本规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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