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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证券业务监管有望升级 牌照管理有望触及模糊地带

2017-01-04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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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证券业务均呈现监管升级态势的2016年刚刚走过,场外证券也毫无例外地被监管层所重视起来。

2016年年底,监管部门曾在内部会议上透露,正在考虑对场外证券业务加强监管,并制定、完善统一的监管规划、检查及问责监测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监管层拟对场外证券业务强化监管,目前的治理路径一方面体现在券商等持牌机构业务层面,即针对券商场外业务贯彻统一监管思路,并进一步完善检查、数据统监等工作;另一方面则将提高场外业务监管的审慎性,探索牌照管理,并对场外业务的范围进行重塑。

在业内人士看来,强化对场外业务的监管一方面将强化券商对场外业务的风险把控,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延伸场外证券业务的界定范围,以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对一些监管归属较为模糊的证券活动实现覆盖。

场外监管有望升级

监管层对场外业务进行进一步完善的预期,正在证券行业内不断升温。

“当前场外业务的问题是比较碎片化,缺乏系统的范围定义和分类监管。”北京一家券商高管表示,“强化场外监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过去的场外业务监管不足,其中隐藏的风险有可能对行业和市场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当前各类证券业务都在经历监管升级与重塑,场外业务也并不例外。”

“场外业务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去年带来剧烈波动风险的场外配资活动、收益互换某种意义上也是场外证券业务的一个延伸。”前述券商高管说,“强化场外证券业务的监管,对于勾勒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框架也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监管层并非没有对场外业务进行过系统化的规范。2015年7月,中证协曾颁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并将场外证券业务明确为场外证券销售与推介、场外证券资产融资等14项具体业务。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前的14项业务的定义和分类大多属于传统证券业务的“场外”延伸,并未对实际的场外业务进行有效分类和解构。

“此前业务分类的问题在于,许多业务都是把传统证券业务加了一个场外,就变成场外业务了,但实际上场外业务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前述高管表示,“还有一些业务分类在上位法合规性上存在争议,比如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甚至成为了一些众筹平台打擦边球的名目。”

记者从监管数据获悉,截至2016年10月底,上述14项业务仅有11项被统计,而其余3项并未真实发生。

而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目前监管层着手强化场外业务时,将对场外市场、业务和产品的范围、归属进行明确的规范,同时将对场外业务的准入门槛、程序进行勾勒。

除明确监管范畴外,另一项可能会被强化的则是对场外证券活动的监测与追责机制。例如在场外业务统计上,如何升级业务情况报送程序,提高监测有效性,就是亟待优化的选项之一。

“目前场外业务报送有个QQ群,一些事情也是通过群来和协会等方面进行沟通联络。”一位参与场外证券业务报送工作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按照既有的规则和格式,分成几个业务门类进行报送,每家券商都在群里反馈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券商近年来业务创新进展较快,如何让既定的规定报送范围得以更新,覆盖灰色地带和新型业务,从而更完整地体现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成为了一个被业内较多关注的问题。

“券商创新的速度是比较快的,例如一些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框架比较灵活,而一些业务则不适合大而化之的分类,这些问题如何反映在现有的报送格式上,是值得行业思考的。”一家非上市券商总经理助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覆盖模糊地带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由中证协及旗下管理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报价系统)负责。

而目前,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备案情况、收益凭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场外衍生品以及报价系统私募产品四大类。

“最终主要只涉及这些领域的原因还是这些业务的规模占比更大,月均规模都在百亿乃至千亿元。”一位接近报价系统人士表示,“因为规模足够大,所以也被监管报告所重视。”

事实上,上述四类业务的确占据当前场外证券业务的较大比重。仅以2016年10月为例,当月券商收益凭证发行规模达264.18亿元,非公开公司债发行1171亿元、场外衍生品初始本金达324.15亿元,报价系统私募产品发行252.37亿元。

而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监管更多基于证券公司作为监管目标,而下一步有待对部分场外证券活动进行专项监管。

“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型,所以场外业务的监管范畴未来应该能够更广,比如区域股权市场,这些市场也有私募债、股权转让等业务,这些也是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的。”前述券商高管表示。

此外,对场外业务监管的升级,也将体现在对“模糊地带”的监管覆盖上。

“场外业务涵盖的内容可以有很多,但凡是不在交易所或者无法通过交易所机制达成的业务,均可以被视为场外业务。”前述券商高管表示,“比如这一次的国海事件,看似是银行间场内的事情,但无论银行间还是代持的交易模式都是场外的,像代持交易这种灰色业务如果无法很快得到治理,也可以考虑先纳入场外业务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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