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据财政部12月19日消息,近期,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风险应急处置监督、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监督处理、附则。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监督重点。《暂行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二是监督方式和对象。《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同时,要求专员办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
三是监督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四是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对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体现正向激励。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风险应急处置的监督重点。
一是限额管理监督,主要包括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年末余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减变化情况等,督促地方政府确保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限额,不得突破依法设定的举债“天花板”。
二是预算编制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存量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置换债券发行费用支出的预算编制等,督促地方政府将政府债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预算调整监督,主要包括新增政府债务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有明确对应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利息和发行费用安排应当符合规定等,督促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程序,切实防范偿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新增政府债务资金用途、专项债务预算科目列报、调入专项收入要求、置换存量债务程序和资金用途、债务利息支出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等,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强化债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是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监督,主要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度、高风险地区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发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应当按照国办函〔2016〕88号文件规定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等,督促地方政府妥善做好政策储备,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