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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修订发布 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6-12-16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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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12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中国结算表示,鉴于《办法》提高了结算银行的资格准入标准,为实现新旧办法平稳过渡、保证结算资金汇划业务持续开展,对于暂达不到资格准入标准的现有结算银行,原则上允许该银行继续开展结算业务,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给予三年过渡期。

《办法》明确,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A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派息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等与公司行为有关的资金业务,以及经中国结算批准的跨境资金结算、期权资金结算等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申请中国结算的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九方面条件。

《办法》同时明确,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结算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结算银行应确保中国结算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及时、准确划拨,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工作。

此外,《办法》明确,中国结算对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结算银行如果出现“违反与中国结算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中国结算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等十种情况中的其中一种的,中国结算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及自律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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