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要依法慎重
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颜茂昆表示,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当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的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颜茂昆称,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慎重的原则。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去查封、扣押、冻结,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采取这些强制措施。
二是要坚持成本和效益的原则,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企业保留一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一方面我们实现了司法的目的,一方面也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是责任自负原则,或者叫做不牵连原则。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个人违法可以查他的财产,但是不能查封企业的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个人违法的,也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对于在涉及到产权的“民告官”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颜茂昆表示:
一是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过去个别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没有连续性,“新官不理旧账”;有的随意调整规划,不给企业必要的拆迁补偿费用。针对这些问题,《意见》要求对于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为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毁约、违约的,要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实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判令行政机关补偿财产损失。
二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强拆”,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低价征收土地房屋,未能有效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的精神,合理把握公共利益的范围,坚决防止滥用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扩大化,只要我想拆就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