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未及时告知 万方发展大股东领深交所的监管函
因未能及时将债务转移告知上市公司,万方发展的间接控股股东日前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
万方发展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关于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公告》。万方发展在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于2014年向北京国瑞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瑞奥龙”)借款89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7%。2016年9月27日,万方发展的间接控股股东万方集团通知上市公司,其已于2015年6月30日代上市公司向国瑞奥龙支付了8900万元借款本金及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778.75万元,合计9678.75万元。并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调整为上市公司应付万方集团的往来款,后续不向上市公司计提该笔款项的利息。
尽管本次债务转移有利于减轻上市公司债务负担,但是万方集团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未能将提前代万方发展偿还大额借款的行为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基于此,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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