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已过 P2P平台治理与转型的法律思考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互信办联合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办法”),对网络借贷业务提出了管理办法。《网贷办法》一共八章47条,从网贷原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交易对象保护、信息披露、监管职责、法律后果、过渡期等多个方面对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网贷办法》号称史上最严监管并非空穴来风,《网贷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市场上绝大部分的P2P平台需要进行整改。且因为部分条款过于严厉,许多平台面临着关闭的危机。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到合法转型、平稳过渡,是所有P2P平台亟需面对的问题。作者以P2P监管为主线、结合市场现状分析,对P2P平台治理与转型提出法律警示,并对《网贷办法》中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提出质疑和观点。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个人观点,并不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某些观点也不一定完全吻合未来P2P平台的发展方向,谨以此提示。
第一部分:《网贷办法》颁布的行业环境
在《网贷办法》颁布之前,《网贷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接近8个月,在这八个月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由于平台多,涉及人数广,一旦做出严厉管制,很可能会导致平台崩盘,从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如何平稳过渡,让网贷行业良性循环,为市场经济做出贡献,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历经八个月的征询过程中,让平台自省,让群众观察,参考各方意见之后,终于出台了《网贷办法》。
在《网贷办法》出台前,市场上存在着各类合法以及非法的P2P平台。所谓“合法”,仅指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中符合行业运营的经营范围,并非指平台的流程合法。但仍然有许多所谓的P2P平台,甚至连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权从事互联网信息中介业务的企业。
而不少“合法”的P2P平台,所从事的却也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涉及自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虚假项目包装骗取投资款的合同诈骗。虽然此类平台采取的违法手段多种多样,但是所涉及罪行无非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合同诈骗罪。
当下众多P2P平台存在庞氏骗局,因此,当出现融资能力不足以兑付到期本息的情况,平台就会关门退出或者干脆跑路失联。这类平台由于前期投入巨大(高额租金、高额员工奖励、高额利息),在平台出现问题时,往往兑付的金额只能达到本金的20%-50%,很难与投资者协调,由于投资者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由此往往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即便有公安部门介入,也是事后补救,投资者的投资款仍然没有着落。在E租宝、中晋、快鹿事件后,更是把P2P的行业整改推到了风口浪尖。此时,《网贷办法》应运而生。
第二部分:《网贷办法》的由来
在《网贷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各类指导性意见: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p2p四条红线”: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
(四)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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