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的两项人身险新规再次让万能险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9月6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调整和优化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其中多处涉及万能险。
9月6日,保监会下发的两项人身险新规再次让万能险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昨日,《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了5家平台型寿险公司最新发布的176款万能险8月份结算年利率发现,其中有4款高达8%,34款超过7%。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期撰文表示,“有的寿险公司万能险结算利率达到6%,再加上手续费佣金等费用,资金成本在8%,甚至更高达到10%,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已远远超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
正是基于资金成本的考虑,此次保监会明确对万能险结算利率的要求:结算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挂钩,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60款结算利率超过6%
《证券日报》记者对5家已经披露8月份万能险结算利率的寿险公司梳理发现,176款产品中,有130款产品结算利率超过5%,其中,60款产品超过6%,包括,34款产品超过7%,4款产品达8%。
过高的万能险结算利率抬高了寿险公司资金成本,也倒逼寿险公司将资产投向高风险领域,如低信用债、股票、不动产等。
陈文辉撰文提到,在资产收益率下行的同时,行业保费规模却增长迅速。以寿险公司为例,2015年寿险公司保费增长25%,今年一季度保费增长52%,上半年增长45%,这种快速增长非常令人担忧。从国际经验看,在利率下行和低利率环境下,负债成本调整速度相对于资产收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银行业滞后周期为一到两年,保险业可能为两到五年,行业潜在利差损风险较大,我国保险业表现得则更突出一些。
这些高成本资金为获取高收益,倒逼保险机构不得不提升风险偏好,投向高风险资产,比如增加低信用等级债券,增加股票投资,增加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另类投资,少数机构还热衷于海外并购、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等,投资较为激进,甚至铤而走险。研究发现,上世纪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寿险公司发生危机的过程,基本上都是沿着“规模扩张、成本提升、投资激进、泡沫破裂、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危机、破产倒闭”这一规律发展变化。
高华证券在昨日发布的研报也表示,“我们已开始看到平安、中国人寿、太保、新华保险的 2016 年二季度负债成本出现一定程度的企稳。然而,严重依赖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非上市险企在更严格的新规之下则可能面临现金流压力。如果不加以管理,非上市险企潜在的大量退保可能导致整体行业更大规模的资金流出。”
记者查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与公开资料发现,上述万能险结算利率较高的险企中,有险企自6月份以来已4次投资大额不动产,投资额超过100亿元,下半年以来,该险企也频繁参与土地竞拍。
强化万能险管理
9月6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二”),规范、调整和优化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其中多处涉及万能险。
通知一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保险公司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二是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三是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四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五是保险公司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记者近期走访银行网点发现,目前,不少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在使用“预期收益”等词语代替宣传;在一些银行的官网上,记者也看到一些万能险采用“预期年化收益率”等词语宣传。
在承诺收益方面,记者发现,一些公司在万能险的宣传单上明确表示“收益固定,投保满两年现金价值高,两年后收益率不低于8.1%。”
除宣传方面的规范之外,保监会也从产品精算方面加强万能险监管。
通知二提到,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通知二同时提到,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费规模方面,通知二提到,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保监会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