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资管业务新规让上市公司“跨界”重组梦碎
“重组上市”新规近期已让不少上市公司“跨界”重组梦碎,而关于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新规近日也开始向上市公司传导压力。正是因为不符合这一最新规定,继昨日八菱科技宣布提前终止购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珠海中富今日也透露将提前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记者发现,两家公司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皆是其部分内容与证监会不久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的个别条款不完全匹配,主要涉及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对优先级份额收益的保底承诺,以及杠杆倍数超限等问题。
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一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三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两倍。
与之比照,在珠海中富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其初始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分别用来认购资管计划的C级份额(不超过4000万元)和增强资金(1000万元)。该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上限为1亿元,其中:A类份额不超过5000万元(优先级),B类份额不超过1000万元(夹层级),C类份额不超过4000万元(劣后级),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珠海中富股票。资管计划成立后,C类份额认购人须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与C类份额总计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50%。
由此,以劣后级份额4000万元,和优先级、夹层级份额共6000万计算,珠海中富员工持股计划杠杆倍数不止一倍,而是达到了1.5倍。对此,珠海中富在公告中承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一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方案与该规定相冲突。
同时,对于各个级层份额的收益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表述是:“A类份额与B类份额均为固定收益类份额,C类份额为浮动收益份额。其中,A类份额的本金及利息优先于B类份额的本金和利息;扣除完相关费用后,在完全偿付A类及B类份额本金利息的条件下,剩余资产归C类份额。”上述对优先级份额的保底承诺也与《暂行规定》相左。
珠海中富在今日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完成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专户的前期开户工作,但员工的资金尚未缴足,未开始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也未买入公司股票。董事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又因半年度报告窗口期的影响,无法及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限到期日(8月4日)前实施完毕。鉴于上述情况,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就在昨日,八菱科技也披露了提前终止购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据八菱科技透露,截至公告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6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累计成交金额约12288.02万元。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部分条款与《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第四款不完全匹配,国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决定终止推广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3号、4号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将不再购买公司股票,其锁定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
查阅八菱科技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其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超过5亿元,明确了将按照不超过1.5: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杠杆倍数明显超限。对于相关收益承诺,八菱科技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竞忠、顾瑜夫妇将为本次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