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中央文明办等29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16年7月底前实现A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合作备忘录》是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上,针对守信主体推出的第一个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也是落实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首个重大举措。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减轻社会和企业的负担。”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合作备忘录》亮点颇多,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上述负责人介绍,《合作备忘录》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根据《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便利和优惠:
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适时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等。
融资便利化方面,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证券、保险业监管方面,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此外,还可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等。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今年6月份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