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为何牵连国开行?
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为何牵连国开行?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最近一段时间,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据第一财经报道,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北特钢”),在最近不到4个月内,连续7只、共计47.7亿元债券连环违约,而至今仍未给出任何解决方案。
东北特钢债券违约引关注
报道表示,7月19日东北特钢公告称,2015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5东特钢PPN002)应于7月18日兑付本息,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公司未能筹措足额偿债资金,本期债券利息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本期债券发行规模8.7亿元,利率7.40%,本期应偿付利息金额6438万元。这是东北特钢第七次爆出债券违约,至此违约债券本金总额近48亿元。
7月18日下午,抚顺特钢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钢收到辽宁银监局《关于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事情起因是东北特钢不能兑现一年前对于抚顺特钢的增持承诺。
去年7月8日,东北特钢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抚顺特钢,累计金额不低于1.8亿元。不过,因为流动性资金不足等问题,东北特钢无力履行承诺。
实际上,东北特钢早已处于自身难保的境地。近年来因为拖欠贷款,先后9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年3月24日,该公司董事长杨华上吊身亡。3月28日东北特钢发行的“15东特钢CP001”8亿元债务宣告违约,开启了地方国企债券违约的序幕,自此东北特钢后续到期的债券全部违约。
然而,情况还在继续恶化。7月12日,13东特钢PPN001再度违约,15东特钢CP003兑付存在不确定性。
7月18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开行议案倡议三会暂停辽宁省政府以及辽宁地区企业融资。
不过,当天晚上,国开行网站发表澄清公告称,上述为不实报道,国开行“本身不具备提起议案的职能和权利”。不过,声明也强调,“国开行作为东北特钢债券主承销商之一,将继续尽职履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东北特钢尽快履行偿债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区域金融生态安全。”
一位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此表示,尽管国开行做出了否认,但是消息肯定不是空穴来风,推测是会议上有过这样的声音。由此反映出,此次东北特钢连环违约事件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中信证券研究部总监、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称,议案理论上应由投资者提出,主承销商的职能是会议召集。持有人会议议案落地与否还看会议表决与发行人答复。持有人会议是持有人集体议事表达自身合理意愿的平台,也是持有人与偿付主体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安排,议案能否落地需投资者会议通过及发行人同意。
根据7月18日中国货币网公告,21日东北特钢的多只债券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届时或许会是一个集中“清算”的日子。其中包括:中国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召开“12东特钢MTN1”中期票据第三次持有人会议;渤海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召开“15东特钢SCP001”超短期融资券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农业银行作为召集人召开“13东特钢MTN2”中票的第3次持有人会议。
东北特钢兑付危机为何牵连国开行?
而除了解决方案,此次东北特钢兑付危机的爆发为何会将国开行牵连其中,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据证券时报报道,尽管国开行随后予以澄清,并称国开行作为中介机构不具备提起议案的职能和权利,但东北特钢债券违约最终牵出承销商国开行,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却不得不引发社会各界思考。
首先,作为承销商的国开行轻易陷入上述“消息”中,背后是社会各界对主承销商在债券违约过程中应该担当角色的认知误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否则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由上可见,在债券出现违约时,中介机构的权利和职责边界是督促企业偿付、代理投资者追偿。但在我国社会目前的认知来看,中介机构有责任代理偿付,并有权利要求发行人偿付。
表现在形式上,诸如围堵中介机构办公场所,利用舆论“引导”公众,进而对中介机构施压等,包括这次舆论将投资者的议案和倡议硬生生安插在国开行身上。这是在利用国开行政策性银行身份和辽宁省的政府背景,同时向国开行和辽宁省政府施压。
实际上,这在过往债券和理财产品刚兑的时代十分奏效。但目前债券刚兑已被打破,投资者买者自负的理念需要长期培养,社会和舆论对债券违约认知同样需要更为理性和成熟,以免一则债券违约的经济事件最终演变为社会事件并走向复杂化。
其次,发债主体经营过程的监督及约束目前尚存实践空白,主承销商是否应该负责监督仍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