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系两险企同一关联投资信披尺度差异大
招商系两险企同一关联投资信披尺度差异大
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断强化的当下,各家险企的信披尺度仍有自由发挥的余地,即使同股权系险企亦有各自的“标准”。
近日,招商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仁和人寿人寿”)发布投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1/2/3号)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公告,投资共计5.25亿元。
而在招商仁和人寿发布公告之前,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信诺人寿”)与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签署了《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1号)受托合同》。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虽然共同投资了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但是招商仁和人寿与招商信诺人寿发布的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公告在关联交易协议价格、交易结算方式,以及交易决策、审议情况披露程度有所不同。
自《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记者注意到,个别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公告未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公告中披露的相关事项较为粗略,公告披露尺度不一。
对此,一些保险公司董秘对记者表示,只要按照监管指定的披露模板进行公告,每项内容是否披露详细,监管并没有具体要求,披露详细程度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自身。
关联方同为招商局集团
根据招商仁和人寿公告,所投资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招华 1/2 /3号),均以债权的方式投资于偿债主体即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专项用于投资项目(港口、船舶重工)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置换股东借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支出。招华1号、招华2号、招华3号,招商仁和人寿分别投资2.5亿元、2.5亿元、0.25亿元,共计5.25亿元。
根据关联关系,招商局集团为招商仁和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且其董事长兼任招商仁和人寿的董事长,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 号)等相关监管规定,招商局集团与招商仁和人寿同时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和以管理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关系。
此前,招商信诺人寿投资招华1号债权计划4亿元,并于2018年6月27日已经完成付款。公开信息显示,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的关联方,而招商银行为招商信诺人寿的股东,持有招商信诺人寿50%的股权,因此招商局集团与招商信诺人寿构成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虽然共同投资华泰-招商局集团债权投资计划,但仔细对比上述两家险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招商仁和人寿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在交易决策一栏中,并未将决策审议过程进行详尽披露,而是称“我公司于 2018 年6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含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审议方式包括现场审议表决、通讯审议表决及其他审议表决方式;审议过程指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和主要意见)。
同样,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对此,招商仁和人寿方面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一样,都是使用银保监会要求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模板进行相关投资情况的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时间都符合银保监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由非关联方董事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流程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