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治理再升级 权力制衡多维优化
银行治理再升级 权力制衡多维优化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银行治理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银行治理方面仍存在“一言堂”情况严重、权力架构不能有效相互制约、监事会作用有限、工作开展不规范等情况,蕴藏风险。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从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多方面进一步优化权力制衡。
业内人士建议,做好银行治理工作,应增加银保监局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挂职频率,在对口被监管银行内留有“内线”;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涉及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监管处罚和黑名单管理;另外,银行管理者应定期横向调动,限制任职年限,防止一人独大的情况发生。
强化制衡
从组织架构上看,《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例如,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为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明确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准则》借鉴国际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创新了独立董事会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部监事相关规则上,《准则》明确了外部监事的定义,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银行权力制衡的设计及实施,是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课题。金融监管研究院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告诉记者:“整体上,这一文件是在总结过去安邦系、明天系的案件基础上形成的新规。回溯这类案件,‘公司治理失效’是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上把控了人事权,安排听命于己的员工上位,内部核心岗位甚至是审计部门也全部是‘自己人’,外部力量又极难穿透,导致相关的不法行为长期发生,最后酿成惊天大案。诚然,商业银行作为市场化的金融机构,确实有自由的人事任免权,但是一旦被不发分子利用反而容易变成‘独立城堡’。”
一位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目前不少中小行是‘一言堂’的情况。另外,部分银行监事也不规范,发挥不出效力,有一些监事甚至还在管理银行具体业务。”
如何进一步优化银行权力制衡?周毅钦指出:“首先是增加银保监局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挂职频率。针对一些比较隐秘的违规行为,传统例行监管检查是较难发现的,监管部门如果始终保持在对口被监管银行内留有‘内线’,监管人员在被监管银行长期工作,抓住违法违规行为蛛丝马迹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同时,应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外部审计公司是除了金融机构本身外,对其了解最深入、最彻底的中介机构了,如果外部审计公司没有审计出相关问题,甚至包庇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对此类中介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监管处罚和黑名单管理。”周毅钦补充道。
上述东北地区银行人士指出:“目前银行管理者应定期横向调动,限制任职年限,防止一人在一家单位掌权时间过长,在人事等方面建立深厚势力,易引发风险。”
股东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股东与银行机构亦存在掣肘情况。
《准则》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对问题股东加强了限制。
周毅钦告诉记者:“实际上,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中已经有类似监管要求,但这次《准则》将其前置到总则中进行了进一步强调,足见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高度重视。”
某华北地区银行高管告诉记者:“从实操上来看,以往股东将银行股票质押,则失去投票表决权力,而授信逾期不一定要约束其表决权,可能采取的措施是不给该股东分红,以分红算作回款。此次《准则》提升了要求,对风险股东加强了权力限制,实际上也是基于一些风险事件留下的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告诉记者:“我国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商业银行概念,股改后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时间较晚。但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机构都在不断探索提高治理能力的途径,也形成了越来越完善的先进制度框架,总体来看,目前一些大行的综合实力强劲,在全球能排到前十,但部分中小行的治理能力确实偏弱,比如股权治理等方面影响了其健康发展,甚至引发了风险事件。”
从股东治理问题来看,上述银行高管表示:“为防范风险,我国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对于银行业机构的要求比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更为严格。目前,部分银行补充资本金需求较大,需要寻找企业入股,这个过程中,银行并不处于强势地位,部分企业会借此时机提出要求。另外,企业入股银行资金不少都是从其他银行获取,并不符合规定。”
上述东北地区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部分银行股东并不直接购买银行股权,而是通过多个公司分别控制部分银行股权,最终形成对银行的实际控制。从资金来看,入股银行的资金也并非都是其自有资金,而是其通过其他金融渠道获得,是负债性资金。另外,也有监管人士被违规股东围猎,从而造成股东监管功能失灵。目前来看,银行股权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监管机构也在建立规则突破,但并不是闪电战。”
为推进问题解决,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此次制定《准则》是公司治理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编辑:曹驰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