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银行卡“灰色地带” 最高法称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明晰银行卡“灰色地带” 最高法称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本报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纠纷不断,持卡人与银行主要的纠纷点在于被盗刷的资金到底由谁来买单。如今,这一疑惑终于有了答案。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其中明确,自《银行卡规定》公布之日起,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仅对银行卡盗刷给予明确,某城商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行目前正在逐条研究《银行卡规定》的内容,其中对于银行卡业务操作的方向是不变的,但很多展业的“灰色地带”也被明确,银行卡展业面临更高要求。
持卡人信用卡遭盗刷可不用偿还本息
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银行卡规定》指出,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民二庭负责人指出,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关于银行卡盗刷责任,《银行卡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尤其针对近年来频发的信用卡盗刷事件,《银行卡规定》称,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银行卡规定》补充道,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董峥认为,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银行卡展业要求提升
除了对银行卡盗刷的责任给予明确外,《规定》的另一大重点是在关于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问题,要求发卡银行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持卡人未能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而造成争议的话,法院将支持持卡人的诉讼主张。
董峥指出,关于上述问题,发卡银行并非没有做到。“在信用卡章程中,关于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和规则,以及各种费用均有详细说明和列出,然而,很多持卡人对这类规章、规则是不屑一顾的,很少有人会完整地把它阅读一遍,更不要说去读懂它。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申请信用卡都不再使用纸质申请表,相关的章程、收费标准都被置放于官网或移动终端上,对于普通持卡人来说,要想找到并能完整阅读理解的概率则更低。因此,此次最高法《银行卡规定》对发卡银行的工作起到督导作用,以提升发卡银行的服务品质为目的。”
上述城商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亦赞同这一观点,他坦言,本次《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展业、持卡人用卡两方面进行了明确,但银行受到的影响会更大。“此前,尤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各地的标准有差异,《银行卡规定》出台后,各地审判的标准统一,倒逼我们梳理银行卡业务展业的规范性。”
另一股份制银行信用卡审批人员告诉记者,未来,银行在展业、催收等方面都更有依据了,但银行需要转变和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销售话术、销售内容、约定等,对分支行和销售人员的要求也会提升。
(编辑:朱紫云;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