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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业务量或大幅压降 部分不合规业务到年底不得新增

2021-08-07 12:59:50

 

来源:互联网

互联网贷款业务量或大幅压降 部分不合规业务到年底不得新增

本报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自2020年以来,监管层对于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口子越收越紧。

继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又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在采访中,多家银行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通知》下发后,地方法人银行的线上互联网贷款业务量或将大幅压降。“目前我行互联网贷款还在正常运作,但已计划调整,其中跨区域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到2021年年底就不能新增了。”某银行人士如是说。

另一家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已经从组织职责、合作方管理等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整。

银行开始对未上线业务进行调整

某银行管理层告诉记者,由于《通知》刚刚下发,目前,该行跨区域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仍然有,不过会依旧按照过渡期要求整改规划进行自然压降。

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分别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同时,《通知》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要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针对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和严控跨地域经营,监管层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

《通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某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后,该行已开始对未上线业务进行调整,实行“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出台后我行即对该业务开始进行压降,逐步自然结清,因此《通知》中指出的合作方出资比例对我行现有的相关业务有所影响。”上述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给予各金融机构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可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业务进行调整,必要时在控制规模的情况下逐步压降,新发起的业务依照《办法》进行管理,目前该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正在调整。

《通知》利好头部银行

某城商行相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办法》下发后,该行对组织职责进行了调整。“《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同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风险指标等情况,与我行原有工作模式有所不同,我行已对现有工作模式进行调整,成立了互联网贷款模型评审委员会,并已开始对我行互联网贷款模型进行审议。”

同时,对于合作方管理,该行也已经对合作方管理细则进行明细化分工,对已有的合作方进行重新评估,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合作方进行退出。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梦宇指出,《通知》对市场的短期冲击有限。“《通知》为各类金融机构主体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过渡缓冲期,从目前互联网贷款的参与主体看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受到的影响有限。部分中小银行依托联合贷款业务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且其业务范围突破了‘属地经营’限制。此类银行在压降联合贷款业务的同时,也需调整联合贷款的风控模式,探索‘属地经营’要求下的其他业务拓展,经营压力加大。大型银行的成熟风控体系的输出有望成为缓解中小银行经营压力、增强其自身经营能力的有效手段。”

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亦认为,《通知》下发后,综合来看,全国性经营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具有一定跨区域布局的头部城农商行,在未来的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头部银行具有较大规模的贷款余额及一级资本净额,业务拓展空间更大;二是头部银行通常具有更强的风险管控能力及审慎经营意识,不会将风控关键环节外包;三是头部银行已实现全国经营或不局限于单一区域经营,相对不受跨区经营约束。

(编辑:朱紫云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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