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后再被质押 银行陷应收账款诉权纠纷
转卖后再被质押 银行陷应收账款诉权纠纷
本报记者 秦玉芳 广州报道
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债权人转让变现的同时再进行质押融资担保,福建海峡银行陷应收账款诉权纠纷。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福建海峡银行向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发放了6.2亿元委托贷款,并以借款人所有的施工项目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而该应收账款中部分于2016年10月被港海公司低价转让给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借款方违约后,福建海峡银行陷入应收账款诉权纠纷未决。
应收账款融资是供应链融资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存在质押物确权障碍。记者从多家地方城商银行及金融科技公司相关业务人士处了解到,近年来大中型银行在区块链技术发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布局较多,但多数地方银行仍在通过传统的业务模式开展业务,风险较高;今年以来城商银行加快了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布局,相关的合作咨询也在增多。
同一笔应收账款被重复登记
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债权人转让变现的同时再进行质押融资担保,银行陷诉权纠纷。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福建海峡银行温州分行在2015年7月与港海公司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合计贷款金额约6.2亿元,并分别以瓯江口新区一期软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第1~4期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2017年7月双方再次签订质押协议,以瓯江口第7~8期施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上述两份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而据判决书显示,在2016年10月,海港公司就与中民公司签订转让及回购协议,将上述涉案应收账款中部分至2015年末已确认完工的工程款项债权(合计218975770元)以9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中民公司。
2017年12月,港海公司尚欠银行两笔约2.75亿元贷款本金未清偿,担保人亦未履约,构成违约。福建海峡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福建海峡银行与港海公司已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就相关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因此应收账款质权已设定,银行有权对在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随后,中民公司也在另一份判决书中表示,2018年7月27日,中民公司以瓯江口开发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瓯江口开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18日,中民公司在该案开庭时,收到仲裁庭送达的(2017)浙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至此,中民公司才发现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侵害。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福建海峡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从港海公司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与中民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从港海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重合之处。
同一笔应收账款,为何能在转让后进行贷款质押?福建海峡银行与中民公司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初始登记,为何仍出现诉权之争?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如何进行风险管控?
对于上述相关问题,福建海峡银行方面并未给予《中国经营报》记者明确回复。不过某城商银行对公业务人士透露,这种确权纠纷其实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风险情况,主要是受客观因素限制,银行很难对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管控,质押后的应收账款出现重复质押或交易的问题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