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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资本、增加资金渠道 银行“债转股”项目或提速

2021-08-07 11:44:28

 

来源:互联网

缓解资本、增加资金渠道 银行“债转股”项目或提速

6月29日晚间,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而前不久,央行给5家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定向降准释放5000亿元资金,用于市场化债转股。叠加从2016年下旬至今发布的系列债转股政策,这一轮的债转股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与1999年第一轮债转股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直接政策性剥离不同,本轮债转股由银行系实施机构主导,是“去杠杆”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强调“市场化”“法制化”。目前,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主体为五大银行成立的债转股子公司。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一轮债转股从启动至今,由于实施细则的不明确,存在签约意向规模与实际落地规模差距大的情况。

上述《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条件,债转股配套业务,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多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的资本计提压力,并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业内观点认为,这两项政策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转股的进程。

资本缓解是个长期工程

资本占用是银行开展债转股的痛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与债转股有两种形式。一是先收购银行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或是先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从2016年10月正式开启本轮债转股以来,近两年的时间中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存在签约多、落地少的情况。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告诉记者:“银行行动比较谨慎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是并表资本监管。其中未来金融投资资产公司并表风险系数如何监管,在商业银行母公司层面上怎么去进行并表,进行风险权重计算,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6月29日发布的《办法》对此前市场比较关注的银行资本计提、债转股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等多方面提供了新的细则。另外,银保监会人士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股东银行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并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办法》从三个方面缓解了银行资本占用的问题。一是对于商业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部分债转股企业可以不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使债转股企业需要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也有相应的资本计提权重优惠;三是对于商业银行未控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甚至不需要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范畴。

《办法》中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水平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计算与四大AMC相同。

除此以外,在资本计提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需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债转股形成资产,也有一定的资本计提优惠。《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业务形成的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小于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权重,尤其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资本计提权重为400%,而此方面的商业银行资本计提是1250%。

另外,在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方面,同时取消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必须由一家商业银行控股的要求。《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等相关表述,不再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控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业内观点认为,未来多家商业银行、社会资本或共同参与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未控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不必纳入商业银行集团并表口径,《办法》从股权方面缓解了银行资本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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