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等业务划转银保监会管理 “同业市场资金拆借”难放行
融资租赁等业务划转银保监会管理 “同业市场资金拆借”难放行
传闻已久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务归口部门划转至银监会的消息终于落地。
5月14日,商务部官网消息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2017年,《中国经营报》曾率先报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业务,将划归至银监会管理。据知情人士透露,此事两三年前就已在酝酿中,去年上半年融资租赁等业务归口部门将划转一事已基本确定。
对于业界关注的监管部门调整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也能在同业市场拆借资金的问题,多位受访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不太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商务部废止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就意味着在银保监会尚未公布相关业务新规则之前,涉及外商租赁业市场准入等内容的规则处于“模糊”地带。
统一监管
经历多年多头监管的融资租赁将迈入统一监管时代。
“按照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的要求,具有信用媒介功能的业务均需纳入金融监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刘开利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了融资租赁划转的原因。他认为:“另一方面,国内近年累积了一些金融风险,同时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力度加强,在国际国内背景下,把融资租赁等业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原则上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但实际上,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融资,民企都不容易。”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业务引进中国,由于具有外资成分,由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监管。2004年,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后由流通发展司管理。此外,原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刘开利告诉本报记者:“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杠杆风险,融资租赁企业还要关注期限错配风险,这是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金融监管的重要原因。”
周茂清表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都是以融物代替融资的业务,业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之前由于监管不同,本应统一的市场被分割成两块,由此造成监管上的漏洞,尤其是融资租赁企业,违规经营、逃避监管的现象不在少数。统一监管后,租赁市场将更加规范,寻租空间会进一步压缩。
准入待定
自2009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井喷式增长。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9090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69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76家,外资融资租赁企业8745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底的53300亿元增加7300亿元,同比增长13.7%。
不少人疑问为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庞大?刘开利表示:“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的问题,我国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且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一直按照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执行,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相对较为容易。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也体现了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