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实时报】存续期不满1年寿险产品被叫停 监管层控风险控规模
【中经实时报】存续期不满1年寿险产品被叫停 监管层控风险控规模
本报记者 宋毅 北京报道
寿险公司依赖高现价产品拼规模的时代或将远去。
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不仅对此前所谓的“高现价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同时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等。
在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看来,中短存续期产品顺应需求,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有所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
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约6500亿
据袁序成介绍,2015年共有57家寿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为6500亿元左右,占到整个保费收入的约27%。
通知中所称中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据记者了解,之所以将此前所谓的“高现价产品”变更为“中短存续期产品”,主要因“高现价产品”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
袁序成表示,“高现价”相对“低现价”而言,现金价值高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因此在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后,要对实际存续期间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产品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据记者了解,不少保险产品在向保监会报备时都为3年或5年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半年或1年退保无手续费等形式,变向以半年或1年期产品出现,保监会一位内部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类产品也是今后重点查处的对象,主要看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限。
整体风险可控
据悉,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虽然风险整体可控,但随着不少保险公司保费规模的迅猛增长,监管层还是看到了其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包括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和现金流不足风险。如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或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或上升,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为防止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大公司近两年来一直在调整产品结构,5年期10年期产品占比提升,受此次政策影响较小,而最近发展较快的中小保险公司肯定受影响较大,如果还要继续做大规模,就需要股东不断注资,这给股东也带来很大压力。”一位业内人士对对着强调,“监管层的意图很明显,让保险回归保障,控制风险、控制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