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六年 保险法为何再迎大修?
时隔六年 保险法为何再迎大修?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昨日,保险法迎来6年后的再次大修。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报道表示,“简政放权”是近几年保监会屡屡提到的四个字,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屡屡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放权”。
其中,在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年金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早已在业内开展,保险法此次将内容加入也是为了“跟上步伐”,在保险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这些事项。
而在释放保险资本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这两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释放有较大意义。”普华永道中国上海办公室金融服务主管合伙人许康玮表示。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到了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以及定义了保险交易场所。
“这些概念能写进保险法是给了它们很高的定位,同时为之后相关改革和法规的颁布铺垫,预留法律空间。”许康玮称。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在业务、渠道等方面进行适当宽松之余,对偿付能力、违规方面的规定则有所增加。”最惠保创始人、资深保险人陈文志表示。
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二是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三是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另一方面,翻看征求意见稿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的章节,可以发现此次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大幅加大,多项处罚金额较之前翻了几倍。
“罚金增加的背后并非是罚多少才算够的问题,而是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加强打击的一种监管态度。”李伟群表示。
另外,陈文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更为关注消费者保护。其中比较典型的条款修改一是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二是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另据证券日报报道,在此之前,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和保监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且以“特急”等级下发、以红头文件直接外挂。
“当前,在经济刺激方面已十分紧迫,而此次修法或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有关联关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国内投资到位资金同比增长6.8%,增速同比回落6个百分点,经济承受下行压力已成为共识。
《指导意见》提出加大长期资金支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债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重大工程投资,进一步拓宽投资空间,创新投资方式,满足重大工程建设融资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成为继国家发改委联合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后的又一个打通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渠道的重要举措。
郝演苏认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具有周期长、投资风险较低的特点,与险资的期限长、稳健投资以及注重长远收益不谋而合,《指导意见》的下发有利于打通保险行业剩余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渠道。
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家层面以及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保险业助力实体经济的政策。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设立3000亿元保险投资基金;9月11日,保监会接连下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表示,两个文件都是为了满足险资配置需求,促进险资直接对接存量资产,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则表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险资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险资的投资收益,避免了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将提高险资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编辑: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