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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增持已达20%警戒线 民生银行内部现担忧

2021-08-07 07:41:42

 

来源:互联网

安邦增持已达20%警戒线 民生银行内部现担忧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安邦保险增持民生银行密集落子。港交所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1月21日安邦保险以均价每股9.723元买进1.98亿股民生银行A股,持股比例由19.28%增至20%。这是安邦保险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完成的第10次增持,10次增持共耗资约328.76亿元。

根据《财经》报道,民生银行在与安邦沟通过程中已明确表示,希望安邦只做相对大股东,顶多持股20%。如按港交所披露的数据看,安邦已达到了这一界限。安邦下一步如何走引起市场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这已经是进入2015年以来,安邦第三次增持民生银行。在此之前,1月19日和1月20日,安邦分别以9.191元/股、9.367元/股买入民生银行A股1.64亿股和2.52亿股,分别耗资约15亿元和23.60亿元。从去年11月底至今,安邦保险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完成10次增持,10次增持共耗资约328.76亿元。

2014年底,安邦通过增持已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同时,安邦副总裁姚大锋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但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似乎不能满足安邦的“胃口”。

一位保险学者认为,安邦谋求综合经营,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意图很明显。从目前来看,安邦连续增持民生银行不是简单的财务投资,目的还是实现对民生银行的控股,参与公司的治理。

同时,上述保险学者认为,这对民生银行来说是好事。原来民生银行股权都比较分散,公司治理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公司治理效率相对差一点。现在有了单一持股大股东,对改善公司治理可能也有好处。

但华泰证券研究员罗毅曾分析认为,巨量保险资金可为民生负债端提供弹药,缓解存款获取压力,资产端经营则需长期观察。此外,安邦增持前,民生股权结构分散,金融创新能力居行业前列,安邦入驻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效率还需观望。

目前,安邦保险不仅拥有保险全牌照,还拥有银行、租赁、证券、基金等多种业务,金控版图不断完善。此前还有消息传出,安邦保险与天津信托进行意向收购,其打造金融全牌照金控平台的意图非常明显。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华东地区一家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称,现在安邦在民生银行的投票权已经近20%,大大超过其他股东,而且还看不出安邦打算收手的迹象。安邦的强势无疑会给其他股东带来压力,一股独大会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除去A股,安邦还合计持有民生银行A股可转债6259890张。

安邦增持民生银行,导致股东之间力量对比的失衡,这也将给民生银行的管理层带来影响。上述分析师表示,民生银行此前股权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刘永好持股比例也不超过10%,没有一个控股股东,这让民生银行管理层得以掌握充分的经营权,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

民生银行华南区一位中层透露,民生银行前董事长董文标是一个非常强势的人,他能斡旋各方力量,在高层也有资源,这让他能够把各股东粘合在一起。同时,董文标利用股东之间力量的分散,让整个管理层获得了充分的权力。“现在我们都很担心,安邦如果进一步增持,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那管理层将会丧失主动权。”该人士说道。

一位此前在监管部门工作多年的股份行中层称,尽管银行的董事会现在都已经从管经营转向管资本,但是并不成熟。控股股东对银行管理层依然掌握着控制权。从其他股份行情况来看,管理层面临波动风险较大。

接近民生银行董事会的人士称,民生银行股权过于分散,此前的确对于决策多有掣肘。不过,在董文标的强势主导下以及长期的磨合下,民生银行的股东们近年来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大家都能从大局出发,共同推动民生银行的快速发展。但是,现在安邦的到来打破了这种平衡的状态,民生银行董事会要再次走向均衡状态,又得费不少时间磨合。

有媒体报道,民生银行董事会人士曾透露,如果安邦想独自掌控民生,或将遭遇部分老股东的联合抵制。上述分析师认为,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如果真走到这一步,股东之间的离心力会给银行运营带来很大负面作用。

事实上,安邦保险集团先后谋求多家银行的控股地位,对银行牌照的预期非常大。不过,若控股之后,安邦保险集团对银行业的重组,成为一大变动因素。而持股银行给安邦保险集团的实际价值以及利润贡献,亦也有待参考。

有深圳的资深私募并购人士表示,当年平安保险集团收购深发展银行之后,将平安银行注入到深发展银行中,后深发展改名,而历经较长时间才完成整合。据悉,并购之后要对原有银行的员工处置、风险管理把控以及银行客户等因素进行考量。

而有保险分析人士曾提出,银行板块如何融入到保险的集团业务,亦是保险集团并购重组银行业务要考虑的关键。由于此前有保险业重组银行板块失败的前例,因此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股东的担忧。

与此同时,保险集团的有关披露信息受新规影响,2015年将有新变动。据中国保监会去年12月引发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督指引》显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监管信息。据规定,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其中,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编辑:禾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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