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企业减负措施落地 残保金设置征收上限
又一企业减负措施落地 残保金设置征收上限
全国两会之后首次企业减负措施落地。
财政部发布通知,4月1日开始将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这也是财政部启动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上述通知设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指出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场普遍认为,设置上限主要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税费负担。
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年内要为企业实现2000亿元的降费目标。而在众多降费项目中,政府性基金改革也迈出了今年降费工作的实质性步伐。
关键词:设定征收上限
“财政部此次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并设定征收标准上限,实际上为企业的降费工作开了好头。”3月31日,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
所谓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记者了解到,目前残保金都以政府性基金的形式上缴,缴存比例因地而异,基本上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般是当年职工人数的1.5%来缴纳,未达到该比例的企业则需按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在2016年北京执行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后,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比如互联网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残保金缴费额大幅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残保金各地差异大。有部分地区存在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不足的现象,但是按照政策规定,这些企业仍然要上缴残保金。
对此,一位中部地区社保机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残保金在征管标准上存在一些漏洞,因为有政策规定,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收费而收费,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不过,随着新规的落地,残保金征管上限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通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张斌认为,残保金征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避免了一些企业负担过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