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马蔚华:建议统一担保物权案审判尺度
两会建言|马蔚华:建议统一担保物权案审判尺度
本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做法,而如何提高清收效率,是众多商业银行所需要面对的课题。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两会中针对此问题递交了“关于统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判尺度”的提案。
马蔚华介绍道,在不良资产的清收过程中直接申请实现物权程序,可简化或缩短部分贷款纠纷案件诉讼程序,大幅度提高依法清收效率。
马蔚华认为,与普通程序相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三个优点,其一是案件审理周期缩短,有利于加快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和清收;其二是有利于减少不良贷款的利息损失,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其三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是按照标的收取诉讼费,而是按照件数收取费用,大大减少了债权主张的成本。
但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因其新颖性,相关司法实践较少,且众多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该类案件难以推进。
马蔚华介绍道,目前,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存在立案标准不明确、审查方式不明确及文书送达困难三类问题。
针对立案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主要是部分基层法院认为此类案件比较新颖,立案庭尚无明确的立案标准,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态度比较消极。
所谓审查方式不明确,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法院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审查。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有的法院以书面方式审查。法官往往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仅进行形式审查,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官一般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需要重新提起诉讼。
在文书送达方面,马蔚华表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立案开始需要在30日内审结,然而商业银行在清收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很多债务人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些甚至处于失联状态,导致法院的司法文书送达工作十分困难。若未能有效向债务人送达司法文书,部分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实现担保物权请求,申请人不得不利用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徒耗时间和精力,没有达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之意。也有部分法院在被申请人缺席听证的情况下,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基于此,马蔚华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征集各地法院意见后,通过适当的形式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执行标准,统一各地法院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尺度。
马蔚华认为,统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尺度,可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利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优点,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统一,以及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