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闫冰竹: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
两会建言|闫冰竹: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
本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闫冰竹在两会中递交了一份“关于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加快建设信用中国”的提案。其中提到,要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完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2016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构建优质合格的评级队伍、促进评级业健康发展、进而推动金融创新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但闫冰竹认为,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产业发展时间较短,评级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监管体系,闫冰竹联系,完善监管制度。建议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一致的监管制度,包括对评级机构资质的认可标准与认可程序,并对存续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规定评级机构的从业范围、执业行为规范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明确评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条款。
其次,闫冰竹建议,要完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闫冰竹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实践。一方面,要优化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评估服务、咨询顾问业务等与评级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建议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评级分析人员不得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从事以上业务;对于并不严重的利益冲突,可采取灵活的监管方式,让市场参与者、监管者知晓,并自行判断该利益冲突是否会对评级质量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完善相关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完整填报和随时更新规定格式的表格,对于在表格中无法披露的涉及评级行为变化的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数据库统一公开披露。
同时,闫冰竹建议,要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他建议主管机构梳理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清理过度依赖评级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弱化外部评级作为刚性准入标准的程度;建议严格限定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援引的范围;建议提高监管者以及大型金融机构自身对信用风险的判断能力,从而降低信用评级行为对市场风险的放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