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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草甘膦毒性对公共利益没有重大影响

2015-11-18 17:17:00

 

来源:互联网

农业部:草甘膦毒性对公共利益没有重大影响

本报记者 李艳洁 北京报道

农业部是否应该公开孟山都公司产品草甘膦农药“农达”的毒理试验报告,近期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民杨晓陆等3人起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质疑草甘膦农药的安全性,要求农业部公开孟山都农药“农达”的毒理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在农业部征求孟山都的意见并以“商业秘密”为由回复不予公开后,原告起诉了农业部和孟山都公司。庭审聚焦于公开文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未当庭宣判。农业部由律师和一名官员应诉,孟山都公司作为第三人列席庭审。

草甘膦农药“农达”是一种除草剂,孟山都经常将其与它的转基因抗除草剂种子捆绑销售。根据海关数据,2014年我国进口大豆7140万吨。进口大豆主要来自美国、巴西、阿根廷的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高级研究员田飞龙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看来,考虑到草甘膦农药目前的巨大使用量以及国内外一直都有质疑,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即使农业部认为对公众利益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不予公开,也应该阐释清楚为何该毒理学实验报告属于商业机密,阐明界定标准和依据。

截至发稿,《中国经营报》没有收到孟山都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等问题看法的回复。

毒理学报告是否商业秘密

以草甘膦为主要成分的孟山都农药——除草剂“农达”,1988年在中国农业部完成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被废止),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原告代理律师刘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毒理学试验报告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草甘膦的安全性和危害进行评估,不涉及草甘膦的产品配方、工艺,因此不能将毒理学试验报告同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混为一谈。

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在本案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是指企业主体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既得利益、创意等,除此之外不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高级研究员认为。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底价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许浩表示,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显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

“并且,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许浩表示。

在田飞龙看来,有关实验报告和数据是农业部在行政过程中获得和保存的资料,如果公众基于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要获得报告,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在行政程序上,农业部应该征询企业的意见,因为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但是不应该仅凭企业意见就认定为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该做出独立判断。如果农业部和企业的结论一致,可以不公开,申请公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农业部和企业的结论一致,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认为可能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公开。”田飞龙表示。

另一方面,国内外有关草甘膦及其毒理学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今年初,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其列为“很可能”对人类致癌的物质。

IARC发表在医学期刊《柳叶刀·肿瘤学》的一份研究总结称,“有限的证据表明,草甘膦可能导致非霍奇金淋巴瘤”。在3月20日,IARC发布的报告中还将草甘膦评为2A级。IARC将致癌物质分为四类:1类是对人类致癌;2类为可能对人类致癌,其中又细分为2A和2B,2A为很可能对人类致癌;2B可能对人类致癌。

而11月初,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欧盟成员国风险评估机构发布报告称,草甘膦“不大可能对人类有致癌风险,”同时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加强控制食品中草甘膦残留的安全措施。同时,科学家们第一次为草甘膦制定安全阈值,急性参考剂量标准是每千克体重0.5毫克。急性参考剂量是指在食品中某一化学物质在较短时间内(通常是在一餐或者一天时间内)被吸收后不致于引起任何可观察到的健康损害的剂量。

另外,科学家们还将可接受操作者接触水平设定在每千克0.1毫克/每天;消费者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设定在每千克0.5毫克/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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