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号文件”聚焦什么?
2015年“一号文件”聚焦什么?
【中经点评】按照惯例,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农业与农村工作上面。实际上,2014年的“一号文件”涉及面就很广,几乎涉及到了三农领域的方方面面,它几乎是未来数年内中国三农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因此今年乃至未来数年的三农工作仍将围绕去年一号文件设定的议题继续展开,多条战线和领域都会有所推进,因此坊间热传的土地制度改革、农产品价格、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等议题等可能都会涉及。
不得不提及的是,农产品价格改革在2014年破题之后,在2015和未来数年将继续进行。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一位国研中心人士表示,这是一个多年的老话题,历年来已经有多个“一号文件”专门或部分涉及此问题,2015年的“一号文件”也会提及这一问题,但应该只是提出一个阶段性的任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会议即将在年底前召开,会议的议题成为市场关心的热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一号文件”也将指导2015年的农村工作。
对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议题和“一号文件”的内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匿名人士表示,现在外界的说法很多,土地制度改革、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等等。
该人士表示,目前“一号文件”确实已经在起草阶段,文件内容可能涉及面会较广。其中缘由是,2014年的“一号文件”涉及面就很广,几乎涉及到了三农领域的方方面面,它几乎是未来数年内中国三农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因此今年乃至未来数年的三农工作仍将围绕去年一号文件设定的议题继续展开,多条战线和领域都会有所推进,因此坊间热传的土地制度改革、农产品价格、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等议题等可能都会涉及。
食糖价改明年可能启动
农产品价格改革在2014年破题之后,在2015和未来数年将继续进行。
2014年“一号文件”称: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
在这一领域,2014年中央先后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今年新疆棉花和东北、内蒙古大豆的价改已经启动,但要评估其对物价、市场、种植者等的影响还需等到2015年春天。有鉴于此,2015年的农产品价改范围不会扩得太大。
“由于今年下半年以来,CPI持续下降,9、10月份连续保持1.6%的低位增幅。一般而言,物价过高和过低的时候都不是进行价改的有利时机,因此在农产品价改扩围时明年应该会比较谨慎。扩围的品种应该是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小,且限定在一定区域内的品种。”李国祥表示。
此前国内实行政府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主要有小麦、大米、玉米、大豆、棉花和食糖,大豆和棉花今年已经实行价改,而小麦、玉米、大米作为主粮,其价改之后的影响面较大,因此短期内不会轻易启动。国研中心人士表示, 2015年最有可能启动的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品种是食糖,范围可能会限定在广西。
土改将谨慎推行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上述国研中心人士表示,这是一个多年的老话题,历年来已经有多个“一号文件”专门或部分涉及此问题,2015年的“一号文件”也会提及这一问题,但应该只是提出一个阶段性的任务。
2014年“一号文件”专门有一章提及“土地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上述人士称,以上四条都是中长期的任务,而且中央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定调也是比较谨慎的,要按照“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原则进行,通过先行试点,然后再择机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农发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目前农村土地工作的重点应该是“还权赋能”,即先把农民的财产权利确定下来,然后才有可能名正言顺地使用这些权利,使农民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得到财产增值。
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郑风田认为,上述意见和方案可能会是这两年农村土地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的解读,上述意见和方案主要有几个意思:一是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目前,这些领域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