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限薪令 因何而生?
央企限薪令 因何而生?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近期,《财经》杂志一则关于“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的消息引发舆论极大关注。
不过,一位参与新一轮央企薪酬改革方案设计的人士表示,对部分央企负责人限薪只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内容,限薪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类的央企负责人,对于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仍然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化的薪酬。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而上述方案与去年初公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方向一致,也可以看作是前述文件的配套改革方案之一。
《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
“方案从没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会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负责人是没有官员身份的职业经理人,则不会受到这个政策影响,市场是什么价格就应该给他们什么价格。”上述人士说。
实际上,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为,根据不同类型的央企以及不同身份的央企负责人来制定薪酬政策。与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相关的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可能会成为改革的对象,而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所受影响不大。
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曾经指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
公益型国企具备四个特征,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在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定价机制由政府控制,该类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以及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
公益型国企在央企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领域的企业。
上述人士说,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是这次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减合理薪酬,最终建立一种新的机制。”
一位薪酬领域的专家表示,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涉及到所有国企领导者的身份问题,如果是市场的人就按照市场价格走,如果属于国家雇员,代表政府出资人的身份,就要按照行政序列走。“现在的情况是,这部分人身份界定混淆,行政化身份拿着市场化工资,两头的好处都占了。有些人在央企拿着高薪干几年,又可回到体制内再当官员,这种‘两头转’的情况引发了很多问题。”他说。
从当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看,市场化和行政化的负责人在薪酬待遇上已经存在差距。据报道,央企负责人由于是中管干部或者是国资委管理的干部,其薪酬在政府调控下会低于非中管和国资委管理干部的薪酬,也会低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高管薪酬。
然而,央企负责人往往有着一些市场化聘用高管所不具备的职务待遇,作为薪酬的补充。8月18日的会议上同时还审议了《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规范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行为。
邵宁最近也公开表示,国有企业目前薪酬制度确实不顺,根子在于待遇半市场化之后没有跟进人员管理的市场化,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尽快启动国企领导人员的市场化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编辑:姜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