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达新材百亿融资术
卓达新材百亿融资术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卓达集团)是一家在石家庄家喻户晓的民营公司,也是河北地区的地产开发商巨头。但在石家庄,这家公司更为人们所熟知的身份不是开发商,而是财神爷。
单就投资回报率而言,卓达集团俨然成为了石家庄本地的财神爷:卓达集团销售人员崔腾湃表示,卓达太阳城理财项目,投入四年后返还本金,作为回报,投资者可获得一套与本金同等价值的住宅,而卓达集团旗下的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卓达新材)的理财项目,根据投入本金的多少,年化收益率包括利息以及股权回报,从20%到30%多不等。
据北京晨报报道,根据卓达集团销售人员康若静透露的数据,启动于去年上半年的卓达新材理财项目,总公司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部分月份的单月销售额都有20多亿元。同样是该公司销售人员的马立强称,单单是石家庄已经有三十多万投资者,外地估计也有十多万人,总的投资额至少一百多亿元,而且所有的卓达新材理财项目投资都没有抵押物。
卓达新材向投资者讲述了一个产销过万亿,并且即将上市的集成房屋产业新星的故事,将卓达新材比作当初还在四处筹钱的阿里巴巴。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集成房屋的成本确实低,但是要保持价格优势,以开拓市场渠道,实际利润率只有10%左右,难以覆盖这么高的融资成本。这一说法,与卓达新材对外宣称的50%利润率相去甚远。
高息的诱惑:四十万投资者入局
卓达集团的营销点遍布石家庄的繁华区域,驻点以及沿街发传单的销售人员就已达上千人,这些营销点的主要业务不是出售房产,而是售卖理财产品。位于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的卓达集团总部,沿街店面分设了各类理财产品的营销点,十多面红旗一列斜插在各个门面左右,场面一片火红。
无界新闻记者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通过总部大厅和大厅内部一个通道,进入卓达集团总部的销控中心,里面更是人头攘攘,其中白发苍苍的老者不在少数。据销售人员介绍,这里面大部分是过来签署理财合同的投资者。多位现场的老年投资者对无界新闻记者表示,签署的理财项目收益率都很高,也意识到风险,但还是选择相信卓达集团的名头。
在石家庄投资者中,卓达新材理财产品高企的收益率可谓无人不晓。
多位卓达集团理财项目营销点的销售人员对无界新闻表示,投入100万资金可获得22%的利息,以及相当于本金金额2%(票面金额一元一股)的配股,如果公司明年未能上市,配股实行5倍回购,相当于100万资金投入可以拿到32%的利息,此前的配股比例更是高达5%。按照不同的资金量,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不一样,但总体水平相当高,5万元的收益率有28%,500万以上资金的收益率则有34%。而今年的10月之前的利息率更高。
在2015中国房地产500强排行榜中,卓达集团仅排行第267位,但相比各大地产巨头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利息,卓达集团的手笔实在阔绰。
如万达的“稳赚1号”,预期收益率也只在12%以上,而鹏华前海万科REITs募集上限30亿元,预计年化收益率只在7%-8%。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都不超过5%,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大多在8%—11%,卓达新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令众多不惧风险的投资者趋之若鹜。
卓达集团石家庄山东香水海销售处的置业顾问马立强告诉无界新闻记者,卓达新材理财产品在河北省内销售火爆,几百万至上千万的大额投资者数不胜数。当时一个月的投资量至少十几亿元,保守估计该产品已经募集了过百亿的资金。
在石家庄地标性建筑空中花园附近的卓达集团营销点,卓达集团置业顾问崔腾湃告诉无界新闻记者,卓达新材理财产品小额购买已停售两个月,但投资100万元以上还可以申请购买。卓达新材的理财产品售卖一年多以来,股份已经稀释到一定程度,为保证卓达集团对卓达新材的控股权,开始停止售卖小额。
据马立强透露,卓达集团内部会议通报上个月共卖出4万笔卓达理财产品,而去年至今年8月卓达新材的出售数量比这一数据更好,因为当时的利息更高。石家庄西王一超市旁边的卓达集团营销点的销售人员康若静,向无界新闻记者展示了其手机保存的多张卓达新材理财产品已签字盖章的收据,每张金额都动辄千万元,其中一张金额高达三千多万元。
数份无界新闻接触到的卓达新材理财产品合同,都没有关于抵押物的任何条款。同时无界新闻记者走访的数个卓达营销点的销售人员亦证实,所有卓达新材理财产品没有任何抵押物。卓达房地产集团总部的营销人员表示,卓达新材是股权投资,资金投入后有股权回报,所以没有抵押物。
在卓达集团总部,卓达集团宣传部门负责人接受无界新闻采访时表示,没有听说卓达新材的理财产品除了股权外还有利息回报。上述负责人强调,“卓达新材属于股权融资,不需要抵押物”。如果单纯是股权融资,为什么会有利息回报?对此,数位在场人士沉默半响后,语焉不详地表示这就不知道了。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卓达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等,其中并无理财方面的业务资质。而卓达新材的经营范围中亦无理财业务。
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