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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颁行两周年 火爆的直播带货如何监管?

2021-08-07 18:55:34

 

来源:互联网

​《电子商务法》颁行两周年 火爆的直播带货如何监管?

本报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经历多年发展的电子商务已经上升为我国经济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了解到,2020年1~8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70326亿元,同比增长9.5%,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比重的总额为24.6%。今年,电子商务企业在助力疫情防控、便利群众生活、保障市场供应、对冲行业压力、带动经济复苏、支撑稳定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展现出强大的活力和韧性。

颁行近两年的《电子商务法》,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经济健康发展、规范秩序、完善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不过,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后,随着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一系列新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比如监管追不上企业发展速度,部分创新前沿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监管模式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适应等等。在今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疫情而火爆的直播带货新业态。

在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市场监管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接点出了直播带货在监管上面临的一些问题,如直播带货这种新业态到底属于那种行为?直播带货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于哪些法律的监管?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这类创新经济该如何监管?

《电子商务法》对直播带货的规范欠缺

受疫情影响,今年直播带货可谓是“火”出了新高度,直播成为了电商、品牌、商家等方面的“标配”,直播渗透率也在快速提升。

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19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到2.5亿人,2020年上半年用户规模为3.2亿人,预计全年达到3.72亿人,同比增长48.8%。2020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4561.2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9712.3亿元,直逼万亿大关。

但围绕直播带货,亦出现过不少问题,诸如商品货不对板、产品售假、商品质量差、虚假促销、退换货难、退款难等。对于新生的直播电商,从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界定产生的相关纠纷问题呢?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吕来明曾经参与过《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观察,吕来明认为,《电子商务法》从总体上起到了立法时确定的三个目的: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但《电子商务法》的法律体系还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

吕来明表示,《电子商务法》第2条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文化产品等内容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便是,音视频节目、直播电商、游戏等方面究竟适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法》?

“我觉得从根本上来说,《电子商务法》第2条的规定在当前值得商榷,它把本来属于电子商务的领域,通过一种模糊性的表述变得更加不清晰了。有人解释说音视频节目、文化产品的合法性问题不适用《电子商务法》,但是交易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法》,我也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毕竟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 吕来明认为,在未来的修改中,需要对《电子商务法》中的排除性条款做出一定的修改、完善。

《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开始起草,一直到2018年出台,中间经历了五年的时间。《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至今,也不过两年时间,直播带货相对《电子商务法》而言,确实太过新颖。

“单纯的直播平台不是《电子商务法》里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甚至不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内。但是如今在快手、抖音的直播间,可以直接链接快手小黄车、抖音小店带货,用户在快手、抖音等直播平台可以直接实现购买行为,那这类直播平台是不是《电子商务法》所说的电子商务平台呢?”朱巍继续说道,“在直播平台购买的行为其实包含两个不同的行为,以抖音为例,抖音小店应该是《电子商务法》所说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抖音上(种草)表演的平台则不属于《电子商务法》所说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以此来看,直播带货似乎不归《电子商务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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