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机床败诉 伪造7.53亿应收账款骗中江信托
大连机床败诉 伪造7.53亿应收账款骗中江信托
对金融机构来说,追讨借款更像是一场同业间的赛跑。
2018年9月3日,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通过上海清算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刑事判决书》;南昌法院裁定大连机床“犯骗取贷款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责令大连机床退赔赃款人民币6亿元给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大连机床在公告中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自2016年12月12日“16大机床SCP001”违约以来,高呼“受骗”的中江信托吸引了业内大部分的注意力;但事实上,同时期向大连机床放款的信托机构还有华信信托、兴业信托等。这些机构的信托本金甚至多过中江信托。围绕大连机床债务问题,这些背景各异的信托机构诉诸不同的追讨手段;反映到大连机床信息披露层面,则产生了诸多疑点。
伪造质押
对于南昌法院的判决,中江信托在一份名为“‘中江国际·金鹤189号大连机床产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鹤189号’)临时信息披露”的文件中声明:“鉴于上述原因,在信托到期前,可能无法申请执行。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将尽快申请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到退赔款前,本项目24个月期届时延期,我公司将及时披露该项目的任何进展。”
结合第三方信托销售网站及中江信托官网披露的信息,金鹤189号第一期成立于2016年9月6日。该项目规模6亿元,期限分为一年期与两年期。
据部分投资人反映,一年期部分已兑付本息。风控方面,大连机床提供其对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7.53亿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控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后来被中江信托方面证实系伪造。
判决生效,是否意味着可以立即执行?答案是否定的。
京衡律师事务所企业重整重组法律部主任卢和平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破产程序在民事纠纷处理中是一个特别程序,是一个集中审判、集中执行的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只有管理人可以处置、分配资产;案外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因此,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既不能起诉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在破产受理日这个时间节点前起诉债务人,那么其只能依据审判结果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停止执行。
这就意味着,即使未来大连机床在二审中败诉,中江信托也只能等到破产管理人处置分配资产后才能收回部分或全部信托本息。不过,因为中江信托预先设置了抵押物,其债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空口一诺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7年3月6日,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根”)与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数控”)分别与中江信托办理了两笔抵押。抵押物分别是500台存放于大连数控车间的机器设备,以及187台存放于大连华根车间的机器设备。
“民商法领域内,对于贷款是否优先归还,主要看贷款项下有无抵押、质押物。抵押、质押财产可以独立出来,这部分财产处置后可以优先归还贷款。如果没有抵押、质押,则只能平均分配。从法条表述来说,这就是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卢和平说,“如果该笔贷款涉及刑事犯罪了,那么骗取贷款是否可以得到优先受偿呢?国内主流观点认为,这二者没有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对惠州比亚迪应收账款外,金鹤189号并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物。从时间来看,上述两笔抵押应是中江信托发现应收账款伪造后要求大连机床补充增信的结果。然而,2017年1月20日,在《关于为16大机床SCP001提供信用增进措施的后续进展公告》中,大连机床方面声称,“截止到本次公告时间,由于我公司名下具备担保条件的资产均已设定担保,故我公司名下实际无可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后续如有能够提供追加增信的方案,我公司愿意全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