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风险暴露:中航信托银信合作贷款被骗1.76亿
通道风险暴露:中航信托银信合作贷款被骗1.76亿
在房地产等行业贷款被列入限制类贷款的同时,商业银行往往以信托贷款的方式间接对相关企业授信,但是这其中风险较难衡量,也给银行贷款埋下了不少隐患。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对该类企业通过信托贷款方式的风险在逐步暴露中。某城商行在与信托公司合作向地产企业授信时,却被骗1.76亿元,造成了银行损失。如今,监管55号文对于银信合作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多数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贷款均更加谨慎。
伪造材料骗贷
日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骗贷案判决,涉及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公司”)、中航信托和某城商行。在该案件中,该城商行对于企业开发贷授信材料审查存在过失,而银行通过信托贷款这种方式的风险可见一斑。
据了解,2014年5月27日,某城商行与中航信托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委托该信托代为发放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2015年4月,云盛公司为了申请贷款,谎称江西护理学院欠其团购房贷款9370万元,并向该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隐瞒了真实的资产状况。同时,在银行核实调查过程中,该企业伪造了学院印章、出具了虚假的确认函等证明文件。
2015年4月20日,中航信托与云盛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该公司提供银行信托资金贷款1.76亿元,用于当地项目“春和景明”项目建设。
2015年4月30日,基于云盛公司的虚假申请材料,上述城商行向中航信托发出《第63期信托资金追加申请书》,同意信托向云盛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015年5月20日,上述城商行金融市场部向信托转款人民币1.76亿元,同日信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云盛公司。
在贷款到账后,云盛公司将该贷款用于支付“春和景明”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其个人的高利息借款。
按照云盛公司与信托的约定,企业该笔还款半年为一个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和2016年6月30日前云盛公司均应归还本金3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2017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余款。
然而,云盛公司在第一个半年期限偿还了本金仅1000万元,其后在2016年4月15日偿还本金800万元就再未履行还款计划了。
2016年7月21日,上述城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云盛公司负责人陶某则随后主动投案。截至贷款到期,云盛公司尚欠银行本金1.58亿元。
“银行通过信托做贷款是一种模式比较成熟的做法。对于一些中小型银行,能够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借助其企业资信和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一家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称,这本来是一种很好降低风险的路径,但是在国内信托的作用很难发挥。
该信贷部人士表示,在市场上,信托贷款中银行提供资金有充分的合作主动权,而信托则演化成一条单纯的通道,实际是用以规避监管或粉饰报表数据,对于降低风险的作用并不明显。
对于该笔信托贷款损失的承担情况,记者就此联系了中航信托,但是该公司拒绝了采访。
模式风险渐显
“商业银行借助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考核指标要求,增加投资渠道,将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迅速做大总资产规模;信托公司则作为纯粹的通道,坐吃牌照红利。”上述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认为,尽管双方在该模式中都能够得利,可在风险上却暴露了一些漏洞。在机构业务交叉中,一旦出现风险就很难界定。
2014年初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引发市场与监管层的强烈关注。在该项目中,信托所做的都是通道业务,即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银行发起,经信托渠道过手,转移到银行表外。但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相互推诿、产生分歧。
“此前监管要求银信合作时明确相关的责任认定,但是还是会有不少机构在该类业务中签订抽屉协议。”该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表示,银行与信托过分信任,相关责任不明确或是承担不了责任,这都是风险隐患所在。
2017年年底,银监会的强监管指向了信托,在发布的55号文中对银信合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通道业务定义,将表内外资金和资产收益权纳入监管;落地“三三四”检查要求,禁止借助信托通道规避监管;不得违规投向地产、地方融资平台、股票和产能过剩领域等等。
对于上述城商行与中航信托合作的信托贷款损失承担情况,中航信托内部有人士称,信托仅仅是通道,不会承担任何损失。同时,监管对于信托贷款的规定在于规范该类贷款,机构之间的合作不会暂停。
“在银信合作的渠道被堵之后,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贷款也更加谨慎了。”一家城商行人士向记者透露,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更窄,销售受限于政策,向银行融资也更难了,所以很多银行担心贷款会是一种接盘的行为。
该城商行人士表示,市场资金面偏紧,很多房地产企业转向了发信托产品融资,通过银行做信托贷款的情况少了。据记者了解,由于监管相关要求,部分信托已经暂停了信托通道贷款业务,与监管去通道要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