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喊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大股东 限期内不还钱后果很严重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喊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大股东 限期内不还钱后果很严重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证监会将按照分类处置原则,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11月28日举办的南方国际财经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孙念瑞在主题演讲中如是表示。
一个多月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提出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意见》特别强调,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
孙念瑞表示,政策安排是给出路、给机会。已经违规的控股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该还钱的还钱,该解除担保的解除担保。限期内仍未解决的,将承担法律后果。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国发14号文特别强调,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人士认为,国发14号文所提的“分类处置”的关键在于“限期”。当前,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首要任务是“限期清偿或化解”,其实是给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个“窗口期”,其核心是强调“及时还钱”,切实把利益归还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孙念瑞强调指出,已形成的历史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政策本质是给出路、给机会。已经违规的控股股东或相关责任人,要特别珍惜并抓紧这个“政策窗口”期,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该还钱的还钱,该解除担保的解除担保。窗口期一过仍未解决的,将承担法律后果。
至于“后果”可能会是什么,国发14号文也给出了明确要求:“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可以说是一个顽疾。”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国发14号文综合考虑了解决实际问题和长久制度保障的务实安排。一方面,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已经发生,单纯查处有时也解决不了问题,怎样最大程度挽回上市公司损失、维护投资者利益,才是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受宏观、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个别公司控股股东陷入流动性困难,在从严监管过程中给予其“窗口期”,也进一步折射出监管温度。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