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有分歧 中信建投两融涉股灾后遗症
赔偿金额有分歧 中信建投两融涉股灾后遗症
一审之后,“我们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然而经历将近四个月的调解到现在依然没有结果。”2017年4月7日,周先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打算向证监会投诉中信建投(06066.HK)之后,再去仲裁委解决。”截至2017年3月31日,周先生已经进行了三次正式的调解。
据周先生介绍,在3月31日下午的第三次调解中,在赔偿金额上还存在差距。
2015年6月30日,中信建投对周先生夫妇账户强行平仓,致其损失巨大,周先生对中信建投提起诉讼。
三次调解未果
2016年12月8日,中信建投证券与周先生夫妇经过协商,同意将本纠纷的赔偿事宜委托给第三方调解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2016年12月9日,在北京证券业协会,周先生与中信建投证券委派的相关人员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派的相关调解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正式调解,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其后,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31日又进行过第二次、第三次调解,但“直到现在中信建投都没有给出任何结果。”周先生对记者说。
据周先生介绍,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在于,2015年6月中信建投的平仓是否合规。
“中信建投一直强调他们执行的是清偿平仓,交易期间也就是‘盘中’担保比例低于110%时,中信建投才执行的平仓。但是,根据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110%的担保比例是按照当日收市价计算出来的为标准,应是‘盘终’而不是中信建投所说的‘盘中’”。周先生表示,而中信建投认为其按照了合同内容进行了平仓,但拿出的合同竟然是2014年4月公司拟定的新合同。
据周先生提供当时与中信建投签定的合同也显示:关于平仓线,双方约定,“按当日收市价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信用账户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对甲方实施清偿平仓,收回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对此,曾旁听过首次开庭审理的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律师表示,“双方应以当时签订的合同未具有法律效力生效的合同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