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绕道放款2亿 借款方破产赔付不到13%
银行绕道放款2亿 借款方破产赔付不到13%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信息获悉,德州银行绕道某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公司”)放款2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但丛林公司在还款期间破产,对德州银行赔付比率不到13%,此后德州银行起诉该笔借款保证人,债务追讨存在难度。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借款企业破产情况,银行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另外,应重视贷后审查工作,尽早发现风险尽早处理。
绕道银行及信托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德州银行与某银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德州银行在某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某银行,委托某银行按照德州银行指令,以某银行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
2016年3月24日,德州银行与某银行签订《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指令某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投资方向为:委托某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
判决书显示,同日,某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丛林公司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
签订合同后,某银行向渤海信托公司汇兑支付2亿元。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亿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渤海信托公司向丛林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
天眼查显示,丛林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纠纷今年被公示。
判决书显示,张某良与配偶吕某萍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渤海信托公司债权实现,张某良与吕某萍愿意为丛林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企业破产追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