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贷款 银行独立风控能力迎考
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贷款 银行独立风控能力迎考
本报记者 王柯瑾 郝亚娟 北京、上海报道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包括银行在内的持牌金融结构也以不同形式参与,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借助互联网贷款业务实现消费金融的“弯道超车”。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部分银行与非持牌机构合作、风控外包导致业务风险等。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较于2018年出台关于互联网贷款文件,对上述实务中暴露的问题作出“修补”和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取消了诸多限制性的量化指标和跨区域展业的限制,而此类要求的取消,利好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暂行办法》要求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这对中小银行的风控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银行的展业思路也有转变,一方面在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另一方面,对接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在产品营销、风控方面的合作。
禁止与无放贷资质机构合作
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暂行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规定。同时,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某业内人士分析,银行需按照新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管理并开展业务,过往有过违规记录和相应风险的合作机构、合作模式不符合要求的,都将有可能被银行“抛弃”。
此外,《暂行办法》对业内人士较为关注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中的合作机构也有准确定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记者了解到,在当前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中,以助贷业务为例,由于参与各方的利益博弈很容易发生业务风险。某城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向记者分析,银行与助贷机构和保险或担保公司多家机构合作中,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银行只从自身风险管控出发,保障自身资金安全,而借款人与平台和保险公司之间所签协议并不参与也不干预。“这可能造成对整个信贷过程的把控不全面,如果平台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或对借款人增加借款附加条件,即使银行没有错误,也会被连累,从而影响声誉。”
在这些助贷业务中,保证保险模式、融资担保模式应用较为普遍,即由互联网公司提供客户,每笔资产都买保险公司的履约险或者引入了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资产出现问题,首先由保险公司来履约,这样就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保障。不过,某金融科技人士认为:“很多助贷机构没有牌照,即使真要兜底也负担不起,对银行而言,风险敞口较大。”
上述受访城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补充道:“银行将资金委托给平台方,或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扣款,或合作平台方出现造假、自己融资投资等都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
“一旦风险事件爆发,网贷平台往往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把风险传导至银行系统,这是监管部门重视和规范的地方。”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