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杠杆】资管暂行新规今起施行 员工持股产品杠杆再降
【去杠杆】资管暂行新规今起施行 员工持股产品杠杆再降
本报记者 罗辑 成都报道
资管业迎来“紧箍咒”。
日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于7月18日(今日)正式实施。业内表示,该《暂行规定》实际上是,在去年股市剧烈波动后开始着手修订、今年3月形成的“资管业务八条底线(修订版)”基础上,结合了数十家机构意见修订完善的正式暂行新规,“因此前已知悉‘八条底线’、有所准备,对今日的施行并未感到措手不及。”某大型券商资管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杠杆再降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颁布,其中对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要求是不得超过10倍。相较宽松的杠杆在此后的股市大幅波动中显示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收紧需求。
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上述细则进行了修订,在今年上半年颁布了上述“资管业务八条底线(修订版)”。在这一修订版上,杠杆得到了严控。
而这一修订版正是资管业在近期进行新产品杠杆调整的一大方向,“在去年市场剧烈波动后,资管产品杠杆收紧是业内一个共识,所以这一‘八条底线’修订版出来后,新的产品设计上,已按照其准备。”上述资管业务负责人提及,“不过,此次正式施行的暂行新规方面还有更进一步的杠杆调整,这与修订版有所不同,涉及相关类型的新产品还需要调整注意。”
可以看到,在今年3月的“资管业务八条底线(修订版)”中,股票类、混合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但上述暂行新规中,“删除了员工持股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上限2倍的规定,明确所有股票和混合类结构化产品杠杆上限1倍;降低期货资管杠杆从3倍至2倍;禁止结构化产品嵌套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份额。明确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率时计入优先级,降低投资杠杆水平,严控杠杆风险。”长江证券分析师蒲东君提及。
这意味着,涉及员工持股类的资管产品以及期货资管产品还需要注意按照规定调整杠杆上限。
此外,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提及,新规中还明确了杠杆倍数的计算方法: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和夹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与2015年3月的版本及今年 3月的‘八条底线’相比较,杠杆倍数被明显收紧。”
“正本清源”
虽然暂行新规压低了杠杆天花板、并明确了“夹层”的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新规也有放宽的地方。
其中,新规明确集合资管规模上限时,将产品细分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产品,结构化产品维持总资产/净资产140%比例不变,非结构化集合资管产品放宽至200%。明确不得委托个人提供投资建议时,对于第三方管理机构参与投资有所放宽等。
蒲东君对此提及,“监管层对于ABS(注:资产抵押债券)仍持鼓励态度,暂不纳入监管规定,放宽非结构化集合产品上限鼓励发展;对于销售、杠杆等保持高压态势,严控风险。监管张弛有度有序释放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实际上,由于该暂行新规是针对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而修订的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从资金来源、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以及风险控制多方面做了规定,使资管计划回归其业务本质。”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提及。
目前,虽然上述暂行新规已然实施,但上述业内提及,“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新增产品,而今年以来市场相对较弱,资管产品新增规模不多,整体来说短期影响不会太大。而对于存续产品,虽然不受暂行新规的影响,但其不能再次追加,其清盘后产品更迭期需要注意预先进行相应调整安排。”